何謂復權?何種條件下得聲請復權?
問題摘要:
復權的意義在於解除因清算程序所生的法律資格與權利限制,讓債務人回復其正常的社會法律地位。依第144條規定,債務人若能完全清償債務、獲得免責裁定、三年內未因條例第146或第147條行為受刑事確定判決,或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滿五年,皆得聲請法院裁定復權。這項制度既保障了債務人重返社會的機會,也兼顧債權人權益與誠信原則,避免制度被濫用。換言之,復權是債務清理制度中讓誠實債務人重生的最後一塊拼圖,體現了法律在債務人保護與債權人保障之間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復權,顧名思義,就是債務人雖曾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喪失某些法律上的資格與權利,但在符合法律所定的特定條件後,能夠重新取得這些被剝奪或限制的地位,恢復其社會活動與法律地位的完整。
清算程序屬於簡易破產程序,因此其他涉及破產人資格或權利限制之公私法規範,例如不動產估價師法第8條第1項、律師法第4條第1項、會計師法第4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等,均適用於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4條)。
換言之,債務人一旦進入清算程序,其法律上的身份會受到重大限制,例如不得從事某些專業職業,不能參與公職選舉,甚至在信用、商業活動上也會背負污名。立法者考量到若讓債務人一生都背負清算裁定所帶來的法律限制,將嚴重剝奪其重新融入社會與經濟生活的可能,因此設立復權制度,讓債務人於符合法定要件後得以聲請法院裁定復權,藉此解除因清算程序所帶來的資格或權利之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更生程序與清算不同,更生程序性質接近和解,債務人並不會因開始更生程序而受有公私法上資格或權利之限制,因此更生程序中並不存在復權的問題。換言之,復權制度僅適用於清算程序之債務人。至於何種條件下得以聲請復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有明確列舉:第一,若債務人能依清償或其他方法完全清償所有債務,自可請求法院裁定復權,因為其已不再存在未清償之債務基礎。第二,若債務人已獲得免責裁定確定,意味著剩餘債務已經依法免除,債務人不再背負清償義務,則法院亦應准許其復權。第三,若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算三年內,債務人並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所列的犯罪行為(例如隱匿財產、毀棄財產、捏造債務、偽造帳簿等)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則其亦可聲請復權。第四,縱使未能符合前三款的情況,只要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已滿五年,債務人亦得聲請復權,立法目的在於給予債務人最終解脫的機會,避免其永遠陷於資格限制的困境。
除此之外,條例第146條與第147條對於債務人在清算或更生程序中有損害債權人之故意行為設有刑事處罰,明定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隱匿或毀棄財產、捏造債務、偽造帳簿致財產狀況不實等,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地,若債務人在更生程序中有上述行為,亦處以同樣刑罰。這些規定體現了復權制度背後的重要原則:只有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應該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若債務人有惡意、隱匿或欺瞞行為,則不應被法律保護。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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