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聲請更生或清算會在聯徵中心有註記嗎?
問題摘要:
債務人時會優先評估債務總額、財務能力及生活影響,並解釋聯徵中心資料揭露規則、信用註記期間及對未來金融活動的限制,使債務人充分理解更生或清算程序在信用記錄上之長期影響,從而在做出聲請決策前能衡量利弊,避免因短期債務問題而承受長期信用損害及社會信譽受損的後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聲請更生或清算對於個人在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的信用註記影響相較於前置協商更為嚴重,因為聯徵中心的功能在於避免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後仍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因此當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時,其資料必須在聯徵中心進行適當註記,一旦有此註記,幾乎無可能再向金融機構申請任何形式的借款或授信,即便債務人符合清算程序規定,如果所積欠的債務金額僅為數十萬元,從實務操作及成本效益考量,並不建議輕易聲請清算,因為為了小額債務之免責而換來長期影響信用紀錄及社會聲譽,其代價往往不值得。
聯徵中心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3以及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是台灣唯一蒐集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的信用報告機構,也是亞洲首家同時建置個人與企業正負面信用資料的機構,在國內徵信功能及信用制度健全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規定,將當事人與其往來的授信、信用卡等資料報送至聯徵中心,各金融機構對報送資料負有審核正確責任,中心在接受報送資料時,即將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資料如實載入資料庫,並提供民眾查詢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同時提供會員金融機構依特定目的查詢利用,當事人資料的揭露期間依不同資料類型而有所差異,例如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得超過自轉銷日起揭露五年;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若退票已清償並完成註記,自辦妥清償註記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針對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而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但最長不得超過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信用卡資料揭露方面,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若款項未繳且屬強制停卡,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中,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未清償者自轉銷日起揭露五年。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若其他法令或契約對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則從其規定或約定執行;其他資料則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在實務操作中,律師協助債務人時會先評估其財務狀況、債務總額及聲請更生或清算對信用報告可能造成的長期影響,尤其針對債務人仍有收入或資產可維持生活者,律師會衡量是否有必要啟動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並告知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聯徵中心將註記此資訊,使其在程序完成前無法再取得新的金融借款,進而影響日後金融交易及個人信用評等,債務人需了解此決策將對個人信用歷史產生長期影響,並考量是否以前置協商或分期協議方式處理較為妥當。
此外,律師亦會提醒債務人,聯徵中心資料揭露的期間固定,無論聲請更生或清算結果如何,信用資料註記將在法律規定或揭露期限屆滿前持續存在,而這些資料不僅影響金融機構貸款審核,也可能影響其他涉及信用評等之民事或商業行為,因而債務人須審慎評估是否選擇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避免因小額債務或臨時資金周轉問題而長期影響個人信用紀錄及社會信譽,律師在實務操作上亦會指導債務人,若決定聲請更生,應同步準備完整財務文件、債權人清冊及更生方案,以確保程序順利進行,並減少對信用報告的負面衝擊,此外,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雖然聯徵中心註記仍會存在四年或最長十年的期間,但至少可透過履行計畫逐步改善信用評分,債務人也能藉此逐步恢復與金融機構往來之可能性,清算程序則因涉及財產全數變現分配,註記期限更長,達十年,債務人時會優先評估債務總額、財務能力及生活影響,並解釋聯徵中心資料揭露規則、信用註記期間及對未來金融活動的限制,使債務人充分理解更生或清算程序在信用記錄上之長期影響,從而在做出聲請決策前能衡量利弊,避免因短期債務問題而承受長期信用損害及社會信譽受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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