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直扣薪,總有一天會扣完吧?
問題摘要:
法院扣薪制度、利息優先清償原則、銀行法利率上限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協商、更生與清算制度,形成一套完整但操作複雜的債務清理體系,債務人需依自身財產、收入及債務狀況,合理選擇適當法律途徑,才能有效停止扣薪、減輕利息負擔,最終達到債務清理或免責之目的,否則即使長期扣薪,也可能因利息優先及扣除費用而始終無法償清本金,債務問題將持續存在。法院、銀行及債務人之間的法律互動,牽涉到民法利息規定、銀行業務循環利率上限、消債條例債務協商及程序性規定,債務人必須清楚了解自身權利與義務,合理利用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停止扣薪並規劃可行的還款計畫,避免陷入無限扣薪、利息不斷累積、債務永遠無法清償的困境,並且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獲得合法清理債務及免責的保障,這也是債務人面對銀行扣薪、強制執行與利息累積時,最重要的法律應對策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如果一直扣薪,總有一天會扣完嗎?
實務上,這個問題涉及民法、銀行法以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多個法律規範,必須綜合理解法院強制執行的運作模式、債務優先順序、利息計算及債務協商制度。
首先,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本金,也就是說,當債務人被法院強制扣薪時,每月或每期扣除的薪資,首先用於支付執行程序所需之費用,接著才用於償還債務所產生的利息,最後才是本金。
因此,即使債務人每月收入固定,若債務累積金額龐大或涉及多個債權人,扣薪所得可能僅能支付利息或程序費用,而本金未必能有效減少,導致債務隨時間持續增加,並非「總有一天會扣完」。
利息計算上,民法第205條明文規定,債務利息不得超過年百分之十六,然而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或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因此債務人所被扣除的薪資所償付利息,通常利息相當於上開最高利息,僅有還報超過上開利息金額才有可能扣到本金,因此將陷於永遠無法清償之狀態。
對此,首先,債務協商是一個重要手段,債務人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協商,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透過債權人同意,暫緩扣薪並依協商內容分期還款,通常可延長還款期限或降低利率。然而,一旦申請協商,債務人在債務未清償前,信用卡及貸款使用會受限制,至少需待債務清償後一年方可恢復貸款資格。
如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債務人可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並可聲請保全處分,以停止強制扣薪。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法院在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對債務人財產為保全處分,包括債務人財產保全、限制債權人行使權利、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對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保全等,前述保全處分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十日,如必要,可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亦不得超過六十日。
債務人若要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須先經債務協商且協商不成立。更生程序通常需債務人提出為期六年、至少每三個月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法院依債務人收入、財產及債權人情況,裁定每期應還款金額,持續履行至六年(如自用住宅可延長至八年)後,剩餘債務即可依法免除,這提供債務人合法清理債務的途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不在此限。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名下可變現財產出售後,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依債務人生活及財產狀況,法院決定是否將剩餘債務一筆勾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換言之,一舉免除所有債務。
實務上,法院強制扣薪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利益,但同時依民法及銀行法規定,扣薪不得超出薪資可扣部分及法定利率上限,且債務人仍可透過協商、更生、清算及保全處分等法律途徑爭取停止扣薪。
若債務人未積極採取行動,薪資可能長期被扣除,而債務本金無法減少,形成「利滾利」的惡性循環,因此債務人應主動利用法律規定,如債務協商、法院調解、保全處分或聲請更生清算程序,以合法方式停止扣薪並調整還款計畫。同時,債務人應注意每月扣薪比例與收入比例,避免生活費不足影響基本生活。
-債務-債務清理-適用對象
瀏覽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