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生或清算開始裁定前聲請保全處分?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更生或清算開始裁定前的保全處分,是保障債務人財產不受債權人侵害、維護程序正義及債務人生活基本需求的重要法律措施,律師在實務操作中需全面評估債務人財產、收入、債權人權益及程序風險,制定保全策略,提交法院聲請,確保程序開始後更生或清算能順利進行,並維持債務人最低生活保障,使債務清理程序有效發揮其目的,保障債務人及債權人之合法權益,避免財產流失、程序受阻或債務人生活陷入困境,保全處分亦能避免債務人財產轉移或規避債務情事發生,確保清算財團完整,利害關係人能公平受償,整個聲請保全及裁定過程需律師密切協助,從財產調查、聲請書撰寫、必要文件提交、法院溝通、裁定公告、執行程序監督到期間延長申請,每一環節均不可疏忽,唯有如此,債務人方能在程序開始前獲得充分保護,為更生或清算程序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使債務清理制度真正達到重整債務人經濟生活、保障債務人與債權人權益之立法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債務清理程序中,當債務人決定聲請更生或清算時,程序開始前財產的保全問題是實務上極為重要的措施,尤其針對債務人名下尚有動產、不動產或固定收入的情況,律師通常會協助債務人事先或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以保障債務人財產不致在聲請裁定前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或非法處分,。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債權、停止對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對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以及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該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此外,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若期間屆滿前更生或清算聲請經駁回確定,保全處分亦失其效力,而保全處分之執行則由該管法院依職權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執行,並且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裁定應公告,以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知悉財產保全狀態。本條例所定保全處分之執行,及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得強制執行之事項,由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法院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

 

實務上,律師協助債務人聲請保全時,通常會針對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動產及債權進行全面評估,包含房屋、土地、車輛、存款及應收帳款等,以確保聲請裁定前不致被債權人行使強制執行而損害債務清理程序的完整性,特別是對於有擔保或優先權的債權人,法院通常會考量其利益,若已裁定保全處分或更生程序開始,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需待清算程序終結後方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以避免程序衝突或財產分配不公,而律師在聲請保全時亦會提出說明,強調若准予債權人在更生程序中強制執行,將對清算程序的進行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影響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

 

此外,債務人的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通常不納入清算財團,而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家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規定,為保障債務人最低生活,律師在法院裁定前聲請保全時會特別標明保留薪資、固定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不受強制扣押影響,以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並確保清理程序順利進行,針對可能涉及第三人財產或債務人以外的受益人及轉得人財產,律師亦會評估是否需要聲請保全處分,尤其當債務人曾將財產贈與或轉移時,法院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對該等財產進行保全,以防止債務人規避債務或減少可清償財產。

 

保全處分的期間初次裁定不得超過六十日,必要時可延長一次不逾六十日,律師須依案件複雜度及債權人數量評估是否申請延長,若期間屆滿前債務人更生或清算聲請被駁回確定,保全處分失效,但在程序開始後,保全處分則可有效保障債務人財產,使債務清理程序順利展開,保全處分的執行程序,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執行規定執行,並公告裁定,讓利害關係人及債權人知悉,以防止債務人財產遭不當處分或債權人提前受償,而律師在聲請過程中需準備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明細及收入證明,並協助債務人完成聲請書格式及附加文件,法院在審查時會評估債務人是否有清理債務需要、財產是否可能被債權人處分,以及保全措施是否必要及適當。

 

若法院認為保全有利於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權益,通常會裁定保全,並公告裁定內容,而債務人也應配合法院要求,提供相關財產證明、收入證明及其他資料,確保保全裁定的有效執行,針對債務人固定收入、薪資及業務所得,律師通常會在聲請保全時註明不得扣押部分,以維持債務人及家人生活所需,避免因程序延誤或債權人提前執行造成債務人生活困難。

-債務-債務清理-保全處分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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