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浪費、投機而負擔鉅額債務,如何才能免除債務?
問題摘要:
因浪費或投機造成債務者,要免責必須滿足嚴格條件:若金額不超過一千二百萬元,可以選擇更生或清算,但若要清算免責,至少必須等兩年內沒有大額浪費或投機的情況,否則法院會裁定不免責;因此,實務上這類債務人多半選擇更生,以分期方式盡力清償,最後才獲免責。制度設計的核心精神是「有借有還,誠實面對」,並非毫無代價的解套,只有真正誠實配合、努力清償的債務人,才能在消債條例下擺脫重債,重新獲得經濟自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因浪費、投機而負擔鉅額債務,該如何免除債務?
首先要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並非鼓勵欠債不還,而是希望在債務人已經陷入無法清償之困境時,提供一個制度化的出路,讓其依據法定程序清理債務,兼顧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能重新建立經濟生活。依條例第42條規定,若債務總額在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下,債務人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而超過1200萬元祇能選清算程序,又二者的適用條件不同:更生程序是針對仍有收入能力的債務人,由其提出分期償還的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並履行完畢後即可免除剩餘債務;清算則適用於債務人已經完全喪失清償能力的情況,由法院介入調查財產,清理並公平分配給債權人,最後裁定免責。
不過,若債務形成的原因是出於浪費或投機,特別是賭博或奢侈消費,則要免責並不容易。依第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在聲請清算前二年內,若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總額,超過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的一半,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換句話說,即使清算程序完成,債務人仍須負責清償,除非能獲得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這樣的設計正是為了避免有人抱持「反正清算可以一筆勾銷」的僥倖心理,透過奢侈或投機方式揮霍金錢後就想全身而退。
換言之,制度雖提供救濟,但對於浪費投機導致債務的情況,除非債權人願意原諒,否則法律並不會輕易免責。此外,清算程序的聲請也有時間限制,依現行規範,債務人若選擇清算,通常要等到聲請前二年沒有上述浪費或投機行為,否則法院會以不免責裁定結束程序,因此許多因投機或奢侈而負債的債務人,在前兩年內其實不適合聲請清算,而是必須考慮更生程序。
更生的重點在於債務人提出一份具體、可行且誠實的還款計畫,例如六年分期,每月依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的餘額來清償,法院會審酌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若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法院仍可依職權認可,只要債務人確實履行,就能免除剩餘債務。這對於因浪費或投機負債的當事人來說,雖然必須辛苦履行多年,但仍是最務實的選擇,因為若立即聲請清算,法院大概率會裁定不免責。另一方面,聲請更生或清算都必須向住所地法院提出,通常是指債務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並且附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完整文件,法院與債權人才能正確判斷其清償能力。若債務人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法院可依條例裁定駁回聲請或不予免責,因此債務人務必誠實據實申報。
社會上對於卡債族或所謂卡奴的印象,多半是過度消費、追求名牌、沉迷賭博或投機,雖然這確實是部分債務形成的原因,但更大宗的情況,往往是因失業、疾病、家庭經濟壓力,加上高額利息、違約金與手續費,使得債務越滾越大,債務人最後失去控制。制度雖然不鼓勵浪費與投機,但也承認環境因素可能使人陷入困境,因此才設立更生與清算兩條途徑,既給予債務人一條生路,也防止制度被濫用。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程序-更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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