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債務協商有什麼類別?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合法債務協商制度之設計,係為確保債務清理程序在保障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自我財務重整間取得平衡,並透過前置協商、二次協商及變更還款方案三種主要形式,使債務人依其財務狀況及生活變動靈活調整債務清償計畫,並藉由最大債權銀行作為主銀行統籌協商,以簡化程序、統一還款管道,減少債務人及金融機構之行政負擔,同時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精神,避免債務人濫用更生或清算程序,維護整體金融秩序與信用體系運作之穩定,進而促進債務人重建財務能力,保障社會信用秩序,合法債務協商制度的實務運作,亦強調債務人應主動提供完整真實之財產及收入資料,以利債權人及法院審核協商方案是否公平合理,並依前置協商成功與否、是否面臨不可歸責於己之困難因素,以及變更還款方案之適用條件,決定是否得進一步聲請更生或清算,整體制度以程序正義、債權保障與債務人財務重整為核心,形成前置協商、二次協商與變更還款方案相互銜接的完整合法債務協商體系,使債務人能透過合法協商途徑,解決債務問題,重建信用及財務秩序,並避免不當濫用司法更生或清算程序,達成債務人、債權人與金融市場之三方利益之平衡,保障金融體系穩定運作與社會信用安全,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至第155條之規範與立法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合法債務協商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其中為前置協商,依第151條規定,係指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債務人為此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準用協商程序,而債權人若為金融機構,於協商或調解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理其他金融機構,但其他金融機構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表示反對者,不在此限;債權人若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或受讓其債權者,應提出債權說明書予債務人,並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且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如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而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

 

其二為個別或二次協商,此外,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亦準用前述規定。合法債務協商可區分為前置協商、二次協商及變更還款方案等類別,其中前置協商適合於之前未曾參加過銀行前置協商或95年度債務協商者,或者曾參加過95年度債務協商但未申辦成功者,該類協商會將所有無擔保債務彙整,以總金額議定還款條件,協商成功後以最大債權銀行為主銀行,每月只需向該銀行支付一筆款項即可,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採取協商前置原則(第151條至第155條)。換言之,未經前置協商,債務人無法取得聲請更生或清算的資格,因此每一個欲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不論其對銀行之態度或自認還款能力,皆不可迴避與銀行面對面協商的義務,但在協商過程中債務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接受方案,而不必勉強接受對自己不利的條件。

 

二次協商則適用於先前已參加過前置協商或95年度債務協商並申辦成功者,惟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家人生重病、非自願性離職、月收入降低、報稅支出增加或子女大專以上學費負擔等,造成收支變動導致還款困難者,債務人可向債權銀行申請二次協商,以調整原協商方案之履行條件。

 

其三為變更還款方案,則係指債務人依原協商方案與債權銀行協調,採原利率給予還款展延,最長展延至原方案期數,例如原期數為150期,債務人繳款5年60期後提出申請,則剩餘90期可展延為150期,總期數變為60期加150期,藉由150期攤還方式降低剩餘負債之月付金,此類方案通常用於短期支出增加,如報稅或子女大專以上學費支出增加,銀行多會給予短暫幾期之展延,以緩解債務人短期還款壓力。

 

透過前置協商、二次協商及變更還款方案等合法債務協商類別,債務人得以在不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下,協調自身還款能力與債權人利益,合理安排債務清償,既保障債務人避免陷入無法承擔之債務,又維護金融機構債權實現之權益,實務上債務人應依條例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並依債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俾利銀行審查協商方案,確保協商程序合法、公平與透明,前置協商程序完成且協商成立者,債務人才能依其協商結果履行債務,倘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得依條例規定申請變更協商條件,或進一步聲請法院核准更生或清算。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協商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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