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掛名協會強調政府立案之業者代辦債務清理有什麼缺點?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雖協會宣稱政府立案、合法核可,但實務操作能力、法律效力及風險保障皆有限,債務人若欲進行債務清理,仍應透過律師或熟悉更生、清算程序之合法專業人士,確保債務清理程序合法有效,避免陷入低價委任陷阱或廣告誤導,保障自身權益,確保債務清理的結果符合預期,並真正重整經濟生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許多民眾因經濟因素或對法律程序缺乏了解,在面對債務問題時,往往會先上網搜尋所謂免費諮詢管道,除了律師外,也會接觸到各種標榜「政府合法立案」、「政府核可認證」的協會網站,如法律扶助促進協會、扶助協會、金融法協會、重建協會、法律輔導協會等,這些協會多以成立調解或協商為主要業務,標榜可以協助消費者與債權銀行協商還款,甚至宣稱可保證成功,然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明文發函,要求各金融機構不得接受代辦公司替債務人申請協商還款。

 

換言之,所謂「政府立案」協會代辦的調解或協商服務,並非法律強制或銀行承認的正式程序,其效果與真實法律救濟有顯著差異,且民眾重視的往往是案件結果,過度追求低價委任費用,反而可能落入隱藏契約陷阱,低廉費用並不等於高品質服務,協會收費低、手續簡便,但案件實務操作能力有限,難以保證順利完成債務清理程序,甚至可能因程序或文件不齊全而遭法院駁回,對債務人原本可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重整財務的權益造成損失。

 

實務上,銀行授信制度對個人無擔保負債總額有限制,負債不得超過月收入22倍,雙卡負債加上小額信貸等合計不得超過此限制,因此,即使代辦公司宣稱可協助整合負債,也無法突破法定授信上限,民眾若藉由「借新還舊」或餘額代償方式降低信用卡利息負擔,仍需支付高額代辦費用,所謂「負債整合」並非創造新解決方案,僅是代辦公司收取費用的形式而已,部分代辦公司甚至要求消費者先加入會員並繳交高額會員費,待協商成立後再收取高額服務費,用意在於提高盈利。

 

而這些行為有時已涉及廣告不實,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用途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若協會宣稱可保證債務協商成功或保證還款金額一定有利,卻未揭露債務更生程序限制、信用不良註記及配套措施,易使消費者對服務內容產生錯誤認知,進而影響其決策,事業若未善盡查證義務以確保廣告表示之真實性,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此外,更應重視委任契約的終止權,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人及受任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若合同條款設計限制終止權,要求高額違約金或費用,將剝奪債務人自主權,使其在不利時期仍受拘束。

 

實務中,許多協會或代辦公司因能力不足,無法處理正式更生或清算程序,而債務人若自行聲請,需如實申報所有債務並提供完整文件,法院會進行實質審查,若書狀不齊或程序不熟悉,聲請易遭撤回或駁回,此時,協會若不再追討已收費用,民眾雖無金錢損失,但已失去透過法律程序重整財務的機會,影響後續再次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權利。

 

因此,所謂政府立案協會代辦債務清理,表面合法,實則存在諸多缺點,包括費用高昂、服務能力不足、無法突破授信限制、手續費及會員費用高昂、廣告宣稱與實際效果不符、限制終止契約權利以及可能導致債務人失去透過法院程序重整財務的機會,民眾若依賴此類代辦公司,可能無法真正解決債務困境,甚至因程序錯誤或文件不完整而延誤正式法律救濟,

-債務-債務清理-官司服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549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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