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欠民間的債務,可以債務清理嗎?什麼不受更生或清算免責影響?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賦予債務人合法途徑清理所有債務,但罰金、侵權損害賠償、法定扶養費用、稅捐及國庫墊付費用等仍須清償,法院依債務人提出之資料核定清償方案,確保債務人權益與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之平衡,整體立法與實務操作達到兼顧債務人救濟、社會秩序及債權人權益之目的,使程序公平、透明,並有效幫助債務人脫離財務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只要債務存在,不論對象為金融機構或民間債權人,債務人皆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以清理其財務困境,民間債務包括親友借貸、當鋪借款、電信費、工程欠款、汽機車或手機分期借款等,均可列入清理範圍,而若有金融機構債務依第151條應經前置協商或調解,若完全無金融機構債務者,得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無需先行聲請法院調解程序,第3條明文規定,債務人若無法清償債務或有清償困難之虞者,得依條例所定程序進行債務清理。

 

實務上,債務清理程序設計目的在於讓債務人得以有序、合法方式整理債務並達到財務重整,保障非營利性債務人權益,然而,條例亦明文列舉不受更生或清算免責影響之債務類別,以維護社會公益與第三人權益,如在更生程序中,依第55條規定,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債務,以及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非經債權人同意,不得於更生程序中減免,即使更生方案完成,債務人仍須清償,這些規範反映立法者對公共秩序、家庭責任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之重視,旨在避免債務人以程序規避法律責任或侵害第三人權益。

 

而清算程序,第138條則進一步明文規範不受免責裁定影響之債務類別,包括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稅捐債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未申報債權而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比例之債務,以及由國庫墊付之費用,條例之設計目的在於平衡債務人重整財務之權益與保障公共利益、債權人及扶養義務人之權益,避免債務人透過程序免責逃避法律責任或公共義務,

 

實務上,即使債務人僅欠民間債務,也可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將依債務人財產狀況、債務總額及債權人名冊,審查其資格與計畫內容,民間債務如親友借貸,若未列入申報或未如實清償,亦需依比例接受清償,若債務人欠款種類複雜,包含多筆小額民間債務,法院可綜合考量債務人財產、收入及生活所需,核定更生或清算方案,以平衡各方利益,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債務人可將所有民間債務列入清理範圍,但若涉及罰金、侵權損害賠償或法定扶養費用,則不受更生或清算免責影響,債務人仍需履行,這些規定反映立法者對社會秩序與家庭責任的重視,並確保程序公正性,保障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此外,稅捐債務及國庫墊付費用亦屬不受免責裁定影響範圍,目的在於維持國家財政及社會基本服務運作,避免債務人利用程序逃避繳納義務,整體而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債務人合法途徑清理債務,但亦明確限制部分債務不得免責,以兼顧債務人救濟、債權人權益及社會公益之平衡,法院在審理更生或清算案件時,會依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核定債務人是否符合條例所定消費者資格及聲請資格,並針對不可免責之債務,明確要求債務人履行。

 

實務上,如債務人僅欠民間債務,且無金融機構債務,法院可直接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無需調解,但對於罰金、罰鍰、怠金、追徵金及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債務,仍須由債務人清償,此外,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亦不受免責裁定影響,確保家庭成員基本生活保障,稅捐債務、國庫墊付費用及未申報債權清償比例不足之債務亦納入不可免責範圍,反映條例立法理念在於兼顧債務人重整財務之需要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債權人權益。

 

法院會依債務人財產、收入及債務種類,設計合理清償方案,對民間債務的清理,包括親友借貸、工程款、手機分期款等,均可列入更生或清算計畫,但不可免責債務仍需依法履行,整體程序兼顧效率與公平性,使債務人得以重整財務、脫離債務困境,同時維護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並避免濫用程序,促進金融秩序與社會安定,法院在核定方案時,對債務種類、債權人範圍及債務金額會進行全面審查,確保債務清理程序合法、公平且可執行,對於債務人而言,即使僅欠民間債務,也應如實申報並遵循程序,以免遭遇後續法律追責或債務仍然存續。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種類-債權人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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