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等債務如何利債務清理之更生機制處理債務?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卡債等消費性債務之處理,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設計的更生機制,提供債務人一條合法途徑,讓其在保有基本生活的同時逐步償還債務,並於期滿後重獲新生。更生制度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之利益,既避免債務人因債務絕望而選擇逃避或轉入地下經濟,又讓債權人得以部分受償而非全然損失。制度的存在不是鼓勵欠債,而是鼓勵債務人誠實面對困境,透過法律機制自我調整、重返社會正軌。這正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重要價值所在,也是面對信用社會必須具備的安全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卡債與各類消費性債務,往往因高利率與循環利息的累積,使債務人陷入愈還愈多、永無止境的困境。為協助這些誠實卻一時陷入困境的消費者,我國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設計更生與清算雙軌制度。其中,更生程序是專為仍有工作收入、具部分清償能力之債務人所設計,透過法院認可的債務清理方案,讓債務人在保有基本生活所需的前提下,以合理方式逐步清償,期滿後剩餘債務得予免除,進而重新融入正常經濟生活。依條例第42條規定,債務人若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且尚未進入清算或破產程序,即可聲請更生。

 

在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範之下,債務人於面臨龐大債務而申請更生程序時,特別受到重視的一項制度設計,就是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因為自用住宅與債務人的生活與居住安定直接相關,如果沒有這樣的制度安排,債務人可能在進行債務重整過程中就喪失居住之所,反而無法真正達到法律欲保障債務人重新站起來的立法目的,因此條例中設計彈性的延緩償還機制,使債務人可以選擇不同的還款方式,並且在某些情況下無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就能在法律的保障下依據裁定方案繼續償還。

 

聲請時必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債權人清冊(第43條),其中需詳列各債權人姓名、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揭露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與清償能力,法院才得以審酌其還款能力並決定是否開始更生程序。一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更生方案(第53條),更生方案需載明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式(至少每三個月一次),以及最終清償期限原則上不得逾六年,但若涉及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必要情形,得延長至八年。若債務人怠於提出方案,法院則會裁定轉入清算程序。

 

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更生制度的特點之一,即「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第54條、第54-1條)。這是我國債清條例中獨特的設計,目的在保障債務人及家屬的基本居住權,避免因債務清理而導致債務人失去唯一的自住房屋。依此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享有抵押權的自用住宅債權人暫時不得行使抵押權,債務人則可與之協商調整利率與還款期限,甚至在債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債務人也可逕依法律選擇延緩償還方式,透過延長年限、分期付款等方式維持居住安定。這項規定兼顧債務人生活所需與債權人債權保障,避免因失去居所而造成社會問題。

 

當債務人無法與債權人就自用住宅借款達成協議時,仍得依法律直接選擇延緩償還方案,這些方案主要分為兩類,其一是針對借款償還期已到期者,要求債務人須於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三年至五年內清償借款本金、利息與罰金,利息部分在核准前依原定利率計算,核准後則依更生方案中約定利率計算;其二是針對償還期尚未屆至且債務人並無不履行債務情況者,債務人得依更生方案中約定之償還日前持續償還本金及利息,並依新方案利率計算,如此債務人能避免因期限屆至而立即被迫清償所有本金。

 

除此之外,法律更明定若原約定清償期限比法院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期限短者,得延長至更生方案之最終期限,以給予債務人更充裕之時間履行清償義務;甚至在債務人確有履行困難之情況下,仍可再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六年,延長期間仍需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息。這樣的設計,兼顧債務人生活安定的需求與債權人應有的權益,避免債務人因為一次性巨額清償壓力而失去居住基本保障,同時也防止制度被濫用。

 

審查更生方案

法院在審查更生方案時,會依第62條與第63條的規範,確認方案是否具有履行可能性以及是否公平合理,例如若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或更生方案違反強制規定,或債務人有隱匿財產、虛報債務、允許特定債權人獲得額外利益等重大違法行為,法院將裁定不予認可,確保整體制度的正當性與公平性。同時法院為確保更生方案履行的必要,對債務人在未全部履行前的生活程度,亦得為適當限制,例如禁止奢侈支出或限制出境,以維持方案履行之可能性。

 

若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的債權人不公允、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或提供額外利益等情形,法院應裁定不予認可。相反地,若方案符合比例原則、公允性原則且具履行可能,法院會予以認可。認可後更生方案對全體債權人皆具拘束力,債務人只要依約履行六年(或八年),期滿後原則上即可獲得剩餘債務免責。為防止道德風險,法律亦賦予債權人救濟手段,如債務人怠於履行,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更生方案,使債務人失去免責利益。

 

此制度設計兼顧債務人重新站起的機會與債權人受償的保障。舉例而言,若債務人積欠信用卡循環利息、現金卡貸款及消費借貸等合計五百萬元,經計算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僅能繳納一萬元作為償還金額,則債務人可提出更生方案,規劃於六年內按月償還七十二萬元,期滿後剩餘四百多萬元得免除。雖然債權人未能全額受償,但至少收回部分本金,優於完全呆帳。對債務人而言,則不必因債務纏身而無法重返社會經濟生活。這樣的設計充分落實債清條例第1條「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的立法目的。更生程序除保障誠實的債務人,也防堵惡意濫用。

 

由此可見,延緩償還方案的設計,既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屬的居住權,使其不致於因債務清理而無家可歸,同時也兼顧債權人的受償權益,並設有防弊機制以降低債務人道德風險,整體制度目的就是在公平與人道之間取得平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透過這樣的特別條款,使更生制度更具實用性與人性化,真正達到債務人重建生活與社會秩序安定的立法目的,債務人透過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不僅得以在長達六至八年的期間逐步清償債務,最終更可望免除剩餘債務,重新回歸正常的經濟生活,而債權人則能藉此制度獲得部分公平受償,避免全面呆帳,實現雙贏的效果。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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