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什麼?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誕生,正是為解決臺灣社會在信用卡普及後所出現的大規模債務危機,它建立一套專屬於自然人的債務清理制度,透過前置協商、更生與清算,讓債務人有重生的機會,讓債權人能合理受償,並進一步維護社會與經濟秩序。對於每一位深陷債務困境的消費者而言,債清條例不僅是一條法律,更是一道重獲新生的希望之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制定與施行,是臺灣因應「卡債風暴」所帶來社會經濟問題的重要改革。由於現代金融產業發展快速,銀行在初期為爭取市占率與利潤,對於信用卡及現金卡持卡人之徵審與管理不夠嚴格,造成過度發卡現象,再加上現代人消費觀念的轉變,提前消費逐漸成為常態,許多人因此陷入透支與債務循環,最終導致大批消費者背負無法承擔的龐大債務,甚至引發社會秩序不穩。雖然理論上可以透過破產法來解決,但破產法立法之初主要設計給法人或大型企業使用,對於自然人破產的規定十分有限,實務上幾乎難以適用。因此,為給予債務人一個重生的機會,同時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利益,維護整體經濟及社會秩序,司法院遂研擬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該條例於民國96年7月11日由總統公布,並於97年4月正式實施。

 

建立消費者專屬的債務清理制度。其立法目的在於讓無法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自然人,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調整與債權人間的法律關係,重建經濟生活。根據條例第2條規定,適用對象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雖有從事營業但平均每月營業額未超過20萬元之自然人,顯示其立法意旨是針對一般消費者,而非專業經營者或大規模企業。債清條例設有前置協商程序,依第151條及第153條規定,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請求債務清償方案,若銀行逾期不開始協商或協商破裂,方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若已與銀行協商成立,則不得再進入法院程序,避免重複清償與濫用制度。

 

條例設計「更生」與「清算」雙軌制度,讓債務人可依自身狀況選擇最合適的方式。更生程序適用於仍有穩定收入、具備部分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只要總債務不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均可聲請更生,提出清償計畫,由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進行審查。債務人只需在合理期限內依計畫履行清償,期滿後即可免除剩餘債務,重新開始生活。

 

清算程序則較適合長期無收入或收入極低者,其原則採「固定主義」,即清算範圍僅限於破產宣告前的財產,債務人日後之所得不再納入,以確保債務人能於清算後重建生活。但為兼顧債權人利益,若債務人於清算期間透過繼承或贈與等方式無償取得財產,仍須列入清算財團,這就是所謂的「膨脹主義」。另外,即便進入更生或清算,債務人的生活也必須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不得過度奢華、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隨意離境或遷徙,以確保制度不被濫用。要求債務人必須過著基本生活,避免邊清理債務邊過著高消費的生活方式。債清條例的意義不僅在於協助債務人免於因債務壓力而逃避工作或陷入地下金融,更重要的是透過合法程序使債權人能公平受償。對國家而言,能夠將原本因債務纏身而退出正常勞動市場的消費者,重新引導回正式就業與納稅,對整體經濟與社會秩序都有正面效果。

 

實務上,許多申請債務清理的人,先是透過前置協商與銀行重新談判還款計畫,若仍無法負擔,便進入更生程序,依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以剩餘金額清償六年,期滿後剩餘債務免除;若完全沒有還款能力,則選擇清算程序,由法院調查財產並公平分配後裁定免責,讓債務人重新獲得自由。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也嚴格規範不誠實或有惡意的債務人,例如隱匿財產、蓄意浪費、虛偽陳報者,法院可依第133條、第134條駁回其免責聲請,以維護制度公平。

-債務-債務清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介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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