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族如何聲請清算?
問題摘要:
卡債族若債務纏身確實無力清償時,可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須準備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向住所地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受理後,將公告並召集債權人,並由管理人處理財產變價與分配,最後由法院裁定是否免責。清算程序的精神在於給予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個重新出發的機會,但同時對惡意債務人設有限制與不免責條款,因此卡債族若要聲請清算,務必誠實申報財產與債務,並遵守法院規定,如此才有機會在程序完成後真正獲得免責,走出債務泥淖,重新開始生活。
律師回答:
關於「卡債族如何聲請清算?」此一問題,須先釐清清算制度的立法目的與適用要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係為協助因卡債、貸款等金錢債務陷入困境而無力清償的自然人得以重建生活而設計的制度,其中「清算」程序是當債務人確實無力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將其現有財產全部交由法院統一處理變現,並公平分配給債權人,最後再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餘債務,讓債務人能重新開始生活。
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聲請人必須是消費者,也就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營業額二十萬元以下)之自然人,因此卡債族通常符合消費者的定義。依第3條規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就可以依條例聲請清算,不需要等到完全破產,只要有還款困難的客觀跡象,即可提出聲請。依第5條規定,清算事件由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因此卡債族必須向自己住家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依第7條規定,如債務人無資力支付聲請費用,得聲請暫免繳納,由國庫先行墊付。至於聲請清算的程序,首先債務人必須備妥相關資料,依第81條規定,包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列名下財產目錄(如房屋、汽車、存款、保險單等)、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有營業活動及平均營業額,收入來源及必要支出金額,依法應扶養之人等,並附上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勞健保資料、家庭收支明細等。債權人清冊須列出所有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債權數額、原因(如信用卡、現金卡、貸款等)、種類(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若有擔保物應一併列明。債務人清冊則列出債務人自己對外的債務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情形。
法院受理後,依第82條規定,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情況,若有隱匿或不實陳報,法院得駁回聲請,這也是制度中對誠信原則的強調。依第80條規定,縱然只有一個債權人,債務人仍可以聲請清算,不必等待債務廣泛分散才可利用此制度。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依第86條規定,會公告相關事項,要求所有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債權,並通知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不得再對債務人清償,而應交由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人處理。依第98條規定,清算財團包含聲請裁定開始時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程序進行中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與禁止扣押的財產(如必要生活用品、部分薪資等)不在其中。
管理人會統一將財團財產變價,依第122條規定,原則上須依債權人會議決議辦理,若無決議可採拍賣或變賣方式。當財產分配完畢後,法院依第132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也就是所謂免責裁定。然而免責並非絕對,依第133條與第134條規定,若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捏造債務、奢侈浪費、賭博、偏頗清償特定債權人等不誠信行為,法院得裁定不免責,此時債務人對剩餘債務仍負清償責任。
卡債族必須特別注意,免責裁定確定後,依第137條,對已申報及未申報債權人均有效力,但不影響債權人對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也就是說即使債務人免責,保證人仍然可能要負責。
清算程序對債務人生活也會帶來諸多限制,包括不得隨意離開居住地、消費支出須合理、禁止高風險投資、職業選擇受到限制等,目的是避免債務人濫用制度並確保債權人受償。在清算程序結束後,若債務人符合條例第144條規定情形,例如全部債務已清償、受免責裁定確定,或自程序終結滿五年,得聲請復權以解除各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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