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用還?鼓勵進行債務清理,而不是鼓勵欠債
問題摘要:
社會上「欠債不用還」的說法,雖然反映欠債不用還制度上可能的結果,但並不適用於所有人。實際上,多數債務人仍需要清償一部分債務,金額多寡由法院根據財產狀況、收入能力以及基本生活需求來判斷,並非人人都能「少還九成」。這個制度的精神是鼓勵債務人正視問題,勇敢面對,透過法律途徑重建信用,而不是讓人心存僥倖認為欠債不用還。因此,債務清理程序應被理解為社會安全網的一部分,用來協助不幸陷入困境的民眾獲得新生,而不是成為濫用制度的藉口。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社會大眾普遍耳聞的「欠債不用還」這種說法,其實並不是一種鼓勵大家去惡意欠債的制度,而是來自於我國為協助誠實卻因環境或個人經濟因素陷入長期債務困境的民眾所設立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制度。該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讓已經沒有能力清償全部債務的自然人,能夠透過法律程序合理地調整其與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達到部分償還、部分免責的結果,讓債務人能夠在誠實揭露、盡力清償的基礎下,重新獲得經濟上的新生,同時也讓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而不是完全放棄債權,因此這是一種平衡雙方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制度,而非鼓勵欠債或規避債務。依據消債條例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在於讓負債務之消費者能透過特定程序清理債務,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同時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的更生以及社會經濟的健全發展。第2條進一步規範,所謂「消費者」指的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其中小規模營業是指平均每月營業額低於二十萬元者。換言之,這部法律主要針對一般勞工、上班族、家庭主婦、退休人士,或者小本經營卻負債纍纍的自然人設計,而不是針對大型企業經營者。第3條則規定,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即可依更生或清算程序處理。
所謂「欠債不用還」的情形,往往就是在更生或清算過程中,經法院審查債務人財務狀況後,認定債務人確實只能清償少部分,剩餘部分則透過免責機制予以消滅。從制度目的來看,這樣的設計是希望讓債務人不必因為債務無限累積而失去重返社會正軌的機會。許多長期陷入債務困境的民眾,由於利息循環滾動,根本無法清償本金,導致即便辛苦工作,還款也如杯水車薪,因此選擇逃避,甚至刻意避免從事正規勞動以避免被扣薪或查封,這不僅讓國家稅收減少,也使個人生活陷入惡性循環。透過債務清理制度,債務人只要誠實揭露財產狀況並盡力清償,仍可藉由法院的審查,在清償合理比例後獲得免責,讓生活重回正軌,能繼續正常納稅、工作,對社會反而有利。至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雖然看似僅收回部分債務,但實際上,對於已經淪為呆帳的借款,銀行若完全收不回才是真正損失,若透過債務清理至少能回收一部分,也是一種止損。
值得強調的是,這並非無條件的「債務大赦」。法院在審理債務清理案件時,會嚴格審查債務人過去的消費行為與還款誠意,若屬於惡意欠債、鋪張揮霍、刻意隱匿財產者,法院有權駁回聲請,不予免責。換句話說,債務清理制度的保護對象,是那些「誠實卻不幸」的債務人,而不是「有意圖規避責任」的人。實務上確實存在不少案例,債務人因投資失敗、疾病、家庭變故而負債纍纍,靠清理程序重新開始;但也有債務人因長期浪費或惡意拖欠,最終遭法院駁回。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應理解良好信用是社會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隨意欠債不還,不僅損害信用,還會導致未來難以借貸、難以使用金融服務,更可能因惡意情況而失去申請債務清理的機會。
至於實際運作程序,債務人可先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可再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更生程序類似於分期償還計畫,債務人必須在一定年限內依計畫清償部分債務,期滿後免責;而清算則是清理債務人現有財產拍賣分配,之後免責。兩者的共同點都是「誠實揭露」與「盡力清償」,若被發現隱匿財產或欺騙法院,免責將被撤銷,甚至觸犯刑責。
-債務-債務清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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