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是否是債清條例上所說之負責人?
問題摘要:
消債條例所稱公司負責人,依施行細則及研審小組意見,董事屬於公司負責人,適用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監察人則因職責性質不視為負責人,不受條例限制,法院認定時以公司登記為主要依據,並可依具體情況補充實體調查,以維護條例適用之公平性與可操作性,確保董事身份者不得利用法人形式規避債務清理限制,而監察人因不直接經營業務,可依其個人情況判斷是否屬消費者身分,使條例之立法目的得以有效實現,保障非營利性債務人得以重整財務,脫離債務困境,兼顧金融穩定與債權人權益,促進社會整體經濟秩序之健全運作,並在司法及金融實務中提供明確操作標準,避免爭議及濫用情形發生,落實立法宗旨及實務適用之精準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是否屬於所稱「負責人」,涉及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司法規範之交互適用。首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所稱消費者,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的人,或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的人,例如小吃攤老闆、計程車司機或兼職自由業者等,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進一步規定,債務人若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不論是否領取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法人營業額計算,因此若債務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即使其個人未實際經營或出資,仍不符合消費者資格,不能聲請依條例清理債務。
實務上,對於董事及監察人的認定,有學說及司法見解分歧,一方面,有見解主張,因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以公司名義營業視為負責人之自然人個人營業,混淆了法人與自然人之概念,應限縮解釋,僅及於公司登記上正式列名之負責人,不應自動將公司法第8條所規定之董事或監察人均納入;另一方面,也有見解認為,公司法第8條明文規定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以及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均為公司負責人,故應均受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限制,以判斷其能否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而無論其是否實際出資或參與經營。
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皆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倘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縱未實際出資或經營公司,依上規定,仍屬公司負責人,則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無論其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應依該公司之營業額定之。(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以及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皆屬公司負責人,即便未實際經營公司或出資,仍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公司營業額計算,適用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而監察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僅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其主要職責為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並無執行公司業務之權責,因此通常不應視為從事營業活動,不適用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
進一步而言,若董事或監察人於更生或清算程序中聲稱僅為名義上的人頭股東,並未實際出資或經營公司,法官是否需進行實體調查,或僅以公司登記資料認定其公司負責人身份,依通常以公司登記為準,董事身分即視為公司負責人,監察人則因職責限制不納入,除非有特殊證據顯示其實際從事營業活動。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公司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公司營業額計算,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債務人透過法人形式掩飾營業收入,並確保消債條例之適用對象限於非營利性個人,維持法律適用公平性。
綜合以上分析,董事身分通常認定為公司負責人,受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限制,若其所任公司營業額超過小規模標準,則不能適用條例清理債務;監察人因僅為監督角色,並無經營公司業務之權責,一般不視為負責人,故不適用條例限制,仍可依其個人其他身分判斷是否為消費者。
實務操作中,法院及金融機構在審查消債條例適用資格時,會以公司登記資料、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營業額為主要審查依據,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如僅為名義董事或監察人,法官可視情況要求補充證明其實際參與經營情形,但通常以公司登記資料為認定基準,以保障審查程序簡便性與公正性。進一步而言,條例之立法精神在於保障非營利性自然人債務人,提供清理債務及重建財務能力之途徑,對於董事身分者,因其與公司營業活動直接掛鉤,其債務性質及財務能力應視同公司營業額計算,避免濫用消債條例;而監察人因無直接營業責任,其債務仍可視個人情形申請清理,以兼顧法律公平性與社會資源合理分配。值得注意的是,董事與監察人之適用差異,反映條例與公司法交互適用之特色,亦呈現立法在保障債務人權益與防止法人濫用制度之平衡考量,確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真正落實於需要保護之自然人債務人,而非因法人身分迴避責任或誤用程序。
-債務-債務清理-債務清理適用對象-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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