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清算程序?
問題摘要:
清算程序是債務清理制度中的一環,當債務人確實無力清償時,透過將所有財產集中變價,統一分配給全體債權人,並在程序終結後由法院裁定免責,讓債務人能重新開始生活。惟若債務人不誠信或有不良行為,法院將裁定不免責,屆時債務人對剩餘債務仍須負責。這也體現出制度核心理念:誠實債務人應受保護,惡意債務人不得藉制度規避債務。
律師回答:
關於「什麼是清算程序?」此一問題,必須先從債務清理制度的體系談起。依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範,清算程序是指當債務人無力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將自己名下全部財產集中交付由法院或管理人統一處理,變價拍賣後依序分配給全體債權人,以期達成公平清償的目的。依第80條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即使債權人僅有一人,亦得聲請,可見清算程序的啟動不以債權人數多寡為限制。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依第86條規定,須公告相關事項,包括裁定主文、管理人資訊、申報補報債權的期限與方法、債權人會議期日等,並通知債務人的債務人及持有債務人財產之人,不得再對債務人清償或交付財產,而應交由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人處理,以避免債務人脫產。依第87條規定,法院應通知登記機關對債務人或清算財團進行登記,管理人亦得據裁定聲請辦理登記,以確保清算財產的完整性。
至於清算財團的範圍,依第98條規定,包含裁定開始時債務人的一切財產及將來取得的財產請求權,還包括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的財產除外。
換言之,清算並非只針對當下的財產,對於程序進行期間新增的財產也會納入,以避免債務人藉故規避。當財團財產需要變價時,依第122條規定,原則上應依債權人會議決議辦理,無決議時得採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方法。
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生活會受到多項限制,例如不得隨意離開居住地、支出需合理、不得奢侈浪費,甚至職業選擇上也可能受限,這些規範是為了確保財產能公平分配給債權人。至於清算程序完成後,是否當然免除債務,則須視法院裁定而定。
依第132條規定,法院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也就是免責裁定,債務人才真正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效果。
然而,若債務人有不誠信行為,例如隱匿財產、捏造債務、奢侈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而造成債務,則法院可能裁定不免責,此時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負責任。
清算並非絕對能解脫債務,而是誠實債務人才能利用的制度。若債務人日後希望解除清算帶來的各種生活限制,須依第144條所規定的復權條件,例如清償全部債務、經免責裁定確定,或自清算程序終結滿五年等,再向法院聲請復權,經裁定復權後,方能恢復一般民事能力。
實務上,清算程序不僅僅是一個清理債務的機制,更是一個平衡債務人生活重建與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法律制度。其特徵包括:一、集中性,所有債務統一處理,不得個別清償。二、強制性,由法院裁定開始並公告,對債務人與債權人皆具拘束力。三、公平性,依比例分配財產,不得偏頗部分債權人。四、免責性,原則上可免除殘餘債務,但例外不免責情況由法律規範。
-債務-債務清理-清算
瀏覽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