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正卡欠卡債 與附卡持有人無關
問題摘要:
信用卡正卡與附卡的責任歸屬已在法律與實務上劃清界線:正卡人與銀行間的契約關係,決定正卡人應單獨負責清償所生債務;附卡僅是正卡額度的延伸使用工具,無論是否使用,原則上與卡債清償無關。自2010年法規修正後,所有新核發的信用卡均不得要求附卡人負清償責任;至於舊制卡片,銀行公會亦已提供救濟機制。因此,消費者無須擔心因附卡身份而承擔正卡人的債務風險,若遭銀行追討,可依據銀行法規與契約範本規定,主張附卡人不負責清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信用卡的正卡與附卡制度,長期以來在實務上常引起使用者混淆,尤其是當正卡持有人積欠卡債時,附卡持有人是否需要承擔清償責任,往往成為爭議焦點。首先要理解信用卡契約的本質,依照我國民法及實務見解,信用卡契約兼具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之性質,消費者透過刷卡行為,委任銀行代為支付價金,銀行先行墊付,再由持卡人依約返還。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628號判決即指出,信用卡使用契約的運作方式符合委任及借貸的混合模式,正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極為清楚:正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的債務,原則上由正卡人自行負擔,與附卡持有人無涉。依照金管會規範,附卡僅是由正卡人授權銀行核發,使用額度併入正卡人的信用額度,消費紀錄也併入正卡帳單,款項應由正卡人繳納。
至於合約保存的問題,多數持卡人確實不會妥善保留核卡時簽署的定型化契約,但銀行依法須保存契約資料,因此若有需要檢視合約內容,正卡人或附卡人均可向發卡銀行申請調閱或索取影本,藉此確認當初的約定條款。尤其涉及附卡清償責任的爭議時,契約內容往往是判斷的依據。不過自2010年2月2日金管會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起,已明文禁止發卡銀行要求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所生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同年7月27日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更在不得記載事項中第3點明確規定,契約不得載明「附卡持有人須就正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這表示,2010年修法後所核發的新信用卡,附卡人完全不需要為正卡人所欠卡債負責,無論附卡有無啟用,法律上都與附卡持有人無關。
問題僅出現在2010年修法前的「舊卡」,當時有些銀行確實在契約中要求附卡人與正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導致不少附卡人因正卡人積欠龐大卡債而被追討。為解決這類爭議,銀行公會後來達成共識,若附卡人屬經濟弱勢族群,或核卡後附卡從未使用,或欠款項目中完全無附卡消費債務,均得請求發卡銀行溯及既往免除附卡人的連帶責任。這項處理原則雖非法律明文規定,但屬業界自律與主管機關默許的保護措施,目的即在保障無辜的附卡人免於因正卡人的債務陷入困境。因此,現今實務上已相當明確:信用卡正卡所欠卡債,與附卡無關。
若正卡人未繳清欠款,銀行得循一般法律途徑追償,包括催收、訴訟、強制執行。經法院判決或核發支付命令後,銀行取得執行名義,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正卡人名下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甚至薪資。至於附卡人,由於法律明文免除責任,除非是舊制契約且未適用溯及救濟原則,否則附卡人不會因正卡人欠款遭凍結存款或薪資扣押。換言之,附卡人即使持有信用卡,法律上僅是「使用權限」的授與,並未因此承擔清償義務,責任全歸正卡人。
-債務-信用卡-附卡
瀏覽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