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首倒會時,可能涉及哪些民刑事責任?
問題摘要:
會首倒會的責任範圍,民事上包括依民法第709條之7、第709條之9履行交付義務及賠償損害,並可能因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上依情節輕重,可能構成詐欺罪、侵占罪、偽造文書罪、偽造署押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等,特別是在會首主觀上有預謀倒會、虛設會員、冒用他人名義或擅自據有合會金的情況下,刑責將會成立,而若僅因經營不善或資金斷裂而致無法繼續運作,則刑責未必成立,但不免負民事清償義務,對於合會會員而言,參與合會前應審慎評估會首之信用與資金運作狀況,必要時透過契約條款、保證人或其他擔保方式降低風險,以避免會首倒會所帶來的重大財務損失。
律師回答:
會首倒會時,所涉及的法律責任必須從民事與刑事兩方面加以分析,首先在理解法律責任前,須先釐清合會的性質與運作方式,所謂合會,係由會首邀集兩人以上會員組成,以事先約定的會款數額與期數進行,會員每期繳納約定的會款,並由出價(標金)最高者得標,取得該期合會金,會首可取得首期合會金並負責召集會議、收款及發放會款等事務,已得標者稱死會會員,尚未得標者稱活會會員,依不同規則有內標會與外標會之分,運作過程中若有會員不繳會款即稱出險會,而倒會則是指死會會員不再繳交會款,致使合會無法繼續進行,會首倒會時即有可能導致全體活會會員利益受損,法律上必須依不同情況認定會首之民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部分,依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規定,會首本有義務於每期將全部合會金交付給得標會員,若會首倒會未交付即屬違反義務,得標會員得依此請求會首履行,並得以書面催告,若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並進行強制執行追償會首財產;惟若會首已逃匿或無財產,追償行動可能落空。民法第709條之9第2項及第5項並規定,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除另有約定外,應平均交付未得標會員,會首對於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未得標會員如遲延給付達兩期總額者,可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益。此外,會首若有倒會、冒標或侵占合會金之情形,屬侵權行為,受害會員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責任部分,須依會首行為主觀意圖與具體手段判斷,若會首於邀集合會之初,即基於惡意倒會的意圖,藉此詐取合會金,則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若會首資金週轉不靈而致合會中斷,惟無不法意圖且無虛構事實或隱匿真相欺騙會員者,通常不構成詐欺罪,但仍可能負民事責任;若會首未經活會會員委任或同意,冒用他人名義簽寫投標單,領取合會金,則涉及刑法第210條、216條、220條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詐欺罪;若會首在代為收集合會金後,擅自據為己有,則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若會首虛設人頭會員或冒標,亦可能觸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至於會首倒會、挪用會款之行為,實務上多不再另以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評價,理由在於合會屬特別法律關係,有民法及刑法其他罪名規範足以處理,惟若行為同時侵害特定會員財產並符合背信罪構成要件,仍不排除適用。
-債務-合會-民間互助會-合會運作-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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