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會員遇有會員倒會,是否仍得向會首請求該會員應付之會款?
問題摘要:
依現行民法明文與實務運作,得標會員遇其他會員倒會時,仍得向會首請求該倒會會員應繳之全部會款,會首不得以未收齊為由拒付,並須自行承擔先行墊付的資金壓力,再循追償程序向倒會會員或其擔保人追討。此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在於保障得標會員之即期受領權,維持合會契約的履行與互信基礎,但亦意味著會首承擔高度信用與財務風險,實務上會首在組會前應審慎篩選會員信用、財務能力並設計有效擔保機制,以減少墊付及倒會損失的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得標會員遇有其他會員倒會時,是否仍得向會首請求該會員應付之會款的問題,首先須先理解合會運作之本質與法律定位,合會是一種基於互助與資金融通的契約關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會員,約定每期固定繳納的會款數額及得標方式,會首於首期即取得全部會款,其餘各期則由其他會員依投標利息高低順序依次得標,得標者取得當期全部會款,往後成為死會會員仍須繳納全額會費,未得標者為活會會員,其繳納額為全額會費扣除當期標息,而標息實為得標者支付給活會者之利息,形成既有儲蓄又有借貸利息性質之民間金融機制。依民法第709條之5以下規定,會首具有召集、主持標會、收取並交付會款之義務,並在會員未依期繳納會款時負有代墊給付的義務,此乃保障得標會員權益之設計。
依第709條之9第2項明文,會首對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亦即得標會員得逕向會首請求全部會款,不問會首是否已自其他會員收得應繳部分,或因部分會員倒會而未能收取,會首均不得以未收齊為由拒付。此一制度強化會首作為資金調度中心之責任,確保合會資金鏈的穩定,並避免因個別會員倒會影響得標會員即期受領會款的權利。倘會首拒絕或遲延墊付,得標會員可先以存證信函催告,繼而聲請支付命令,甚至提起民事訴訟以強制請求,法院於審理時將依該法條及合會契約約定,認定會首有連帶清償責任。至於會首於墊付後,得依民法第709條之5第4項對該倒會會員請求返還附加利息,或另依其與得標會員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行使返還請求權,如另行約定保證人、本票、支票等擔保工具,亦可依票據法或保證契約請求相關責任人履行。
若票據或保證經偽造,則該第三人不負票據或保證責任,會首須另循債務人本身請求返還。實務上,為降低倒會風險,合會常要求得標會員於得標前提供其他會員或有資力之第三人作為連帶保證人,並須提供擔保至合會結束,或交付有保證人之票據,確保往後各期會款的履行,這些措施雖增加交易安全,仍無法完全杜絕倒會,因倒會多發生於死會階段會員,且通常發生在會期中後段,此時存續會員人數減少,墊付壓力集中於會首,若會首本身資金不足,可能引發連鎖倒會。會首若死亡,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人概括承受,並非會首死亡即視為倒會,惟因合會基於高度信任關係,會首非經全體會員同意不得將職務移轉他人,以維合會運作穩定。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416號判決亦肯認會首對會款有連帶清償義務。
-債務-合會-民間互助會-合會運作-會首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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