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會會員未如期繳交會款,會首如何主張權利?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活會會員逾期未繳會款時,會首應依法律與契約規定先行墊付保障得標會員,並於事後採取書面催告、支付命令、假扣押、提起訴訟等手段追償,必要時透過票據、保證、債權讓與或代位權等方式強化債權實現,確保合會資金運作與成員權益不受破壞,並提醒會首在起會與收款過程中,應審慎挑選會員、要求必要擔保、落實書面契約及收款紀錄,以降低違約風險並在發生爭議時能迅速有效行使權利,亦因合會屬高度仰賴信任之民間融資,會首在維持資金流與人際信任間需兼顧,善用法律工具防範與處理活會會員不如期繳款之情形,方能保障全體會員共同利益與合會制度之健全運作。

 

律師回答:

活會會員未如期繳交會款時,會首之權利主張與救濟方式,必須從民法關於合會制度的規範、合會契約的性質及相關債權請求與執行程序加以分析。

 

首先依民法第709-7條規定,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且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此即確認活會會員有於約定期限內依契約繳交會款之義務,若怠於履行,會首雖須先行墊付以確保得標會員如期取得合會金,但會首並非最終負擔人,於墊付後得依法律規定及契約約定向遲延付款之會員追償。

 

合會本質上屬民間互助性質之融資借貸,參與成員間基於信任及契約約束,各自負有依期繳納會款之義務,會首之地位除具有組織與管理職能外,亦在於確保每期資金之順利流動,避免因個別會員違約而損及全體成員利益,為保障得標會員權益,法律賦予會首代墊義務,同時保留追償權,會首可於墊付後,向遲延繳款會員請求本金及附加利息,利息部分得依民法關於遲延利息之規定或契約約定計算。

 

若契約中另有關於違約金或高於法定利率之利息條款,亦應注意不得牴觸強制規定或過高違反公序良俗,於請求償還時,會首可採取多種法律手段,其一為先行以書面或存證信函催告,明確告知債務金額、利息計算方式及履行期限,並載明屆期不履行將採取法律行動,其二如催告後仍未履行,會首得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程序相較一般訴訟迅速且成本低廉,如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並具強制執行名義,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其三如有具體跡象顯示債務人可能脫產。

 

會首可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先行查封債務人財產,確保將來執行利益,假扣押須符合債權存在與保全必要性,並須提供相當擔保,法院准許後,執行處即可依法扣押債務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

 

此外,會首如與得標會員另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例如要求出具借據、本票或支票作為擔保,亦可依據該借貸契約或票據債權直接向債務人及其保證人請求給付,本票與支票如經拒絕承兌或付款,可循票據法程序辦理裁定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並依法追究連帶保證人責任,若票據或保證經查為偽造,則相關人不負票據或保證責任,但仍可回歸合會契約債權另行請求,會首若怠於行使借貸債權,其他活會會員為保護自身權益,亦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其權利,防止債權因怠於行使而受損。

 

另依民法第294條以下規定,會首亦可將債權讓與予他人,由受讓人向遲延付款之會員直接請求,會首在行使追償權過程中,應注意舉證責任,需能提出有效之合會契約、出會名冊、會款繳納紀錄、催告文件及代墊支付之證明,俾供法院認定債權存在與金額,於程序選擇上,如債務金額較小且事證明確,支付命令程序為優先考量,如債務人有異議或涉爭點較多,則可直接提起本訴,請求法院判決給付,並於確定後強制執行,至於利息請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民法第203條規定,遲延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契約利率高於法律限制時,逾額部分不生效力。

-債務-合會-民間互助會-合會運作-會首權利義務

(相關法條=民法203條=民法242條=民法294條=民法70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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