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商號、公司誰能跟會?
問題摘要:
個人可以跟會,商號因其法律上主體為自然人亦得以經營者個人名義參與,但公司因屬法人不得成為會員或會首,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亦不得擔任會首或參與由其法定代理人擔任會首之合會,這些限制均在於維護合會制度之互助本質與防止金融秩序風險,確保參與成員間權益平衡與資金安全。
律師回答:
在我國民間金融制度中,合會(俗稱「標會」或「互助會」)是一種由數名成員依約定定期繳納會費、並依輪流或競標方式取得合會金的契約關係,其功能在於提供一種非正式、互助性的資金調度管道,而民法第十九節之一(第709條之1以下)對合會契約已有專節規範,尤其對於會首與會員的資格、權利義務及禁止事項皆有明確規定。
依民法第709條之2第1項,會首及會員限於自然人,法人不得擔任會首或會員,此即直接排除了公司(屬於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等團體的參與資格;商號雖為營業組織,但其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是獨資或合夥的自然人,因此商號的經營者以其個人名義可以成為會員或會首,至於一般個人自然人則當然可以參加。立法理由在於避免合會企業化經營,防止資金過度集中,一旦發生倒會,可能引發連鎖性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經濟秩序。
又第709條之2第2項規定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的會員,係防止會首在取得首期會款後,再以會員身分提前得標,造成惡性倒會,第3項則限制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此乃考量會首需負擔高度責任與管理義務,且合會運作仰賴彼此信任,若由思慮未臻成熟或資力不足者擔任,易生代償困難與風險傳遞,影響其他會員權益。
會員方面,除須為自然人外,亦須遵守民法第709條之7規定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繳納會款予會首,不得以其他會員倒會為由拒繳,若逾期由會首墊付者,尚須加計利息償還,並依第709條之8第2項規定,非經會首與全體會員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會份轉讓,因合會契約建立於高度信任與互助基礎,若容許自由退會或轉讓,將動搖合會存續與運作的穩定性。
合會類型多元,按標息計算方式可分為內標會(活會會員每期會費扣除當期最高出標金額,死會會員繳全額)與外標會(活會會員繳全額,死會會員繳全額加標金),成員身份可分為發起會員(會首、會頭)與普通會員(會腳),會首負責召集會議、收取會款、交付合會金及墊付違約金額,並於起會首期取得全額會款;普通會員依得標順序區分為死會(已得標)與活會(未得標),部分互助會為防風險尚要求入會須有保證人,甚至有人以一人兩口方式持有多份會份。投標過程中,會員以密封方式提出願付標金額,由會首公開拆閱,價高者得標,無人競標時則採抽籤並以最低利率計算,急需資金者多傾向早期得標,資金充裕且欲獲取較多標息者則傾向末期得標,中期得標則在利息與時效上均無優勢,部分合會起初即由會首安排親友於中期得標以維持運作。雖然合會具有互助儲蓄與資金週轉的功能,但若運作模式背離民法規範,例如允許得標會員立即退會、不必再繳會費、保證固定收益、資金往來僅存在會員與會首之間且向不特定大眾招攬資金,則可能觸犯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法收受存款或其他銀行業務之規定,構成非法吸金,甚至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
-債務-合會-民間互助會-合會法律限制-合會成員限制
瀏覽次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