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附卡要對正卡持有者債務負責嗎?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現代信用卡使用契約已不再局限於早期的寄託契約或單純的委任契約,而是委任與消費借貸的結合,全面體現信用卡運作中雙方的法律關係及實際功能。附卡持卡人並非正卡持卡人信用消費的共同債務人。信用卡制度原本允許附卡申請是基於信任及便利消費,並非共同負債的設定;附卡持卡人僅應對自己使用附卡所產生的債務負責,正卡消費則不應由其承擔。法院與金融主管機關的規範均傾向保護附卡持卡人的權益,防止銀行透過定型化契約加重附卡持卡人責任,確保消費者權益與契約公平。即使對於99年前簽發之附卡,附卡持卡人仍可依個案情形主張契約條款無效或顯失公平,以免除對正卡消費的連帶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信用卡附卡是否應對正卡持卡人的債務負責,一直是信用卡法制及實務爭議的重要議題。在探討此問題前,必須先理解信用卡契約的法律性質。信用卡契約本質上是一種混合型契約,兼具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的特徵。

 

民法第528條,委任契約是當事人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另一方同意為其處理的契約,而在信用卡交易中,消費者委託發卡銀行代為向特約商店支付消費款項,銀行則先行墊付,消費者再於結算日或繳款期限內返還,此即委任契約下的必要費用償還義務。

 

另一方面,民法第474條規定的消費借貸契約,指的是一方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並約定對方返還相同種類、數量之物。在信用卡使用中,發卡銀行先行墊付消費金額,消費者須返還同等金額,完全符合消費借貸契約的要件。由此可見,信用卡契約的核心在於發卡銀行先行支付消費金額,消費者承擔返還義務,同時兼具委任支付之性質與消費借貸返還義務的混合性,既反映實務操作,也符合法律上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界定。

 

在附卡與正卡的法律關係上,早期信用卡契約中,銀行多規定正卡及附卡持有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意即附卡持卡人不僅需負自己使用附卡所產生之債務,亦可能因正卡持卡人的消費而被追討。然而,附卡持卡人通常對正卡的使用狀況完全不知情,也未參與信用額度設定或消費決策。這種安排將附卡持卡人置於高度風險之中,而其簽名時往往未被明示附卡持卡人將承擔連帶債務的法律意義,因此極可能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所稱的「顯失公平」與「違反誠信原則」。

 

事實上,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689號判決即認為,信用卡契約中附卡持卡人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條款,因字體大小與其他條款相同,附卡持卡人容易忽略,且無法預期正卡持卡人的消費及銀行變更信用額度的行為,因而違反誠信原則並顯失公平。

 

對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明定第49條「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同年7月27日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列明,附卡持卡人不得對正卡使用者消費負連帶清償責任,違反者條款無效。換言之,自99年之後,所有附卡持卡人僅需就自己消費的金額負責,法律明文保護附卡持卡人的權益,免除被銀行追討正卡消費債務的風險。

 

然而,上述法令與公告並不溯及既往,故在99年2月2日之前簽發的信用卡附卡,仍可能被銀行要求對正卡消費負連帶清償責任。但銀行公會也提出特定情況下可溯及既往免責,例如經濟弱勢族群包括失業、休無薪假、重大傷病、單親及特殊家庭,或非經濟弱勢族群中附卡人在辦卡時未成年且未婚、核卡後未消費、正卡持卡人替附卡持卡人簽名申辦、欠繳卡費中無附卡消費債務、夫妻持卡離婚後才產生債務等情形。這些規範意在平衡銀行權益與附卡持卡人的預見性風險,避免附卡持卡人因不知情或無控制力而承擔不合理負擔。

 

實務上,也多以誠信原則及顯失公平為判斷標準。正卡先行發卡、附卡後增卡,附卡持卡人並非契約共同簽約人,理應僅負自身消費債務。若契約約定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消費負連帶責任,法院多認為此條款加重附卡持卡人責任而無任何保障,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附卡使用者應注意,信用卡消費既然是混合型契約,其權利義務包括自行消費金額之返還義務,銀行不能任意加諸正卡消費債務。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消費是否負責,須視契約訂立時間及個案情形而定。99年2月2日後發行之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僅需就自身消費負責;99年前發行之附卡,則需考量是否屬免責範圍或可主張契約條款無效。附卡持卡人如遇正卡消費追討,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第17條,提出契約條款顯失公平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抗辯,以維護自身權益。

 

因此,法律上及實務上均認為,附卡持卡人不應對正卡持卡人消費負連帶清償責任,附卡僅需對自身使用信用卡的消費金額負責,正卡消費債務應由正卡持卡人獨自承擔。這樣的安排既符合信用卡使用的預期功能,也保護附卡持卡人的權益,避免因不知情或無控制力而承擔不合理風險,維持契約公平與誠信原則,實務上法院多予以支持與確認,附卡持卡人的債務責任界限明確,免除對正卡持卡人消費的連帶追償。

-債務-信用卡-附卡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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