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利率的計算方式與還款期限規定內容為何?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循環利率的計算方式係以未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乘以實際天數除以365,不得以複利計息,並不得將手續費等費用納入本金。還款期限則依帳單所載之結帳日與繳款截止日計算,消費者至少須於繳款期限內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否則即屬遲延。利率上限依銀行法及民法規範不得超過15%,超過部分無效。法律並透過定型化契約範本要求銀行明示公式與起息日,避免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稱而承擔過高利息。這些制度設計既保障了銀行的授信安全,也維護了消費者的財務公平,確保信用卡制度能在提供資金融通便利與避免過度債務之間取得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循環利率的計算方式與還款期限規定,是信用卡制度中最常引起爭議的環節之一,因為它直接牽涉到消費者使用信用卡後的債務負擔與銀行收取利息的權利範圍。

 

首先必須釐清信用卡契約的性質,實務上普遍認為其兼具委任與消費借貸契約的混合性質,持卡人刷卡消費,銀行先行墊付價金,持卡人於結帳日或繳款截止日前返還,若未一次清償,剩餘未清金額即轉入循環信用,銀行依契約約定利率計算循環利息,持卡人則負有支付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8號判決便指出信用卡契約不僅具有委任受任人代為支付款項的特徵,亦兼具借貸墊付款項返還義務的本質,因此法律上必須從兩方面加以規範。

 

循環信用本質上是一種「最低應繳金額」制度,消費者若不願或無法一次清償當期帳款,可以僅繳納帳單上所列的最低應繳金額(通常為當期應繳金額的5%至10%不等),剩餘部分自動轉入循環信用,並自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契約利率計息。

 

計算公式通常為:循環利息=未清償本金 × 年利率 × 天數 ÷ 365。例如,甲於5月1日刷卡消費15,000元,銀行同日入帳,5月10日結帳,甲僅繳最低應繳金額1,500元,其餘13,500元轉入循環信用,銀行公告利率為年息15%,至下期結帳日6月10日共41天,則利息為13,500 × 15% × 41 ÷ 365 ≒ 227.5元,因此甲於下期須清償13,500元加上227.5元循環利息。

 

由此可見,循環信用提供了消費者短期資金週轉的便利,但同時也產生額外利息成本,若長期僅繳最低應繳金額,利息會不斷累積,形成債務負擔。

 

依據金管會所發布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循環信用計息方式必須遵守幾項強制規定:一、不得以複利計息;二、起息日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三、不得將各項手續費、違約金、年費等費用納入循環信用本金;四、不得將當期消費帳款計入當期本金計算循環信用利息;五、計入循環利息本金之帳款必須明確揭示,並由發卡機構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載明於契約中。這些限制的目的,在於避免銀行利用資訊不對稱或契約漏洞對消費者加收不合理利息。

 

至於還款期限,銀行會在每月固定日期結帳,並給予10日至20日不等的繳款寬限期,消費者必須在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否則即構成遲延,銀行除得請求循環利息外,亦可依契約加收違約金。

 

值得注意的是,違約金自2011年起受到金管會限制,只能以固定金額收取,且不得連續超過三期,金額上限依序為300元、400元、500元。法律上對循環利率與還款期限亦有明文規範。首先,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或信用卡循環信用,其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此外,民法第205條於2021年修正,將利率上限由20%降至16%,並自同年7月20日生效,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修法後發生之利息即適用新上限,因此即便舊契約曾約定20%,修法後新生利息仍不得逾16%。由於銀行法限制更嚴格,實務上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15%。

 

若契約中載有高於法定上限之利率,依民法第71條規定,違反強制規定者無效,超過部分不得請求。另一方面,利息請求權受短期消滅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26條,各期利息債權若五年間不行使即消滅,屆時債務人得依民法第144條拒絕給付。例如,甲於2018年5月產生的循環利息,銀行若至2024年5月仍未催收,該部分請求權已消滅,債務人可以拒絕支付,但2019年後所生利息仍在時效內,銀行得繼續請求。

-債務-信用卡-利息-循環利息

(相關法條=銀行法第47-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44條=民法第2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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