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卡銀行與消費者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問題摘要:
信用卡契約兼具委任與消費借貸契約特性,使消費者得先取得商品或服務,銀行得保障債權,商店得收款,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相輔相成,交易安全與便利性得以維持。信用卡使用契約的混合型法律性質,從委任契約角度保障代付程序及必要費用請求權,從消費借貸角度保障銀行墊付款項後返還債權,消費者、銀行與商店三方權利義務明確,交易流程順暢,法律規範完整,使信用卡支付體系在現代商業環境中得以有效運作,兼顧消費便利、債權保障與交易安全,並確保消費者在交易爭議中有抗辯途徑,銀行債權可獲保障,商店收款權利得以實現,整體信用卡法律關係及實務操作合理、完整且可操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卡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在現代信用卡使用契約中,已不再局限於早期的寄託契約或單純委任契約,而是呈現出委任與消費借貸結合的混合型特徵,全面反映信用卡運作中雙方的法律關係與實務功能。信用卡使用契約的本質,從歷史演變的角度來看,早期信用卡主要作為聯合簽帳卡使用時,多被視為消費寄託契約或委任契約,消費者領用卡片後,在特約商店進行交易,銀行代為支付消費款項,消費者於結算期內向銀行返還款項,這一模式體現委任契約中委任人與受任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然而,隨著信用卡業務的發展與先行墊付功能的確立,單純委任契約已不足以完整描述其法律關係,法院實務見解傾向將現代信用卡使用契約定性為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的混合型契約,其原因可以從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兩個層面分析。首先,委任契約的層面體現在消費者委託銀行代為處理付款事宜上,依民法第528條規定,委任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同意為其處理的契約。在信用卡交易中,消費者作為委任人,委託銀行代為向特約商店支付消費款項,銀行作為受任人先行墊付消費金額,並得就其處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民法第546條向委任人請求償還並支付利息。
必要費用即指消費者在特約商店消費的金額,銀行先行代墊,結算期後再向消費者統一請款,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628號判決亦曾明示,信用卡部分運作符合委任契約特徵,銀行的代墊行為並非無償,而是基於委任契約關係取得返還權利。
其次,消費借貸契約的層面體現在銀行先行墊付消費款項後,消費者對銀行負有返還金額的義務,符合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契約的定義,即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予他方,並約定對方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信用卡交易中,銀行先行支付款項,消費者於繳費期限或結算日返還相同金額的金錢,銀行因此取得債權,消費者承擔返還義務,這正是消費借貸契約成立的核心要件。因此,信用卡使用契約兼具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的特徵,委任契約部分體現在消費者委託銀行處理付款事宜,而消費借貸契約部分則體現在銀行先行墊付消費款項後,消費者承擔返還義務的運作模式。
領用信用卡的客戶與發卡銀行間的契約,大多採定型化契約形式,內容雖有些微差異,但大體上約定消費者得在銀行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消費金額由銀行先行支付,並可能扣取手續費,之後銀行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繳納消費款項,如未於期限內繳納,銀行得依契約收取滯納金或約定的循環利息,若帳款經催收仍未解決,銀行可為確保債權,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可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進一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債權。消費者與銀行間的信用卡契約,雖然性質屬委任及消費借貸混合,但整個信用卡交易過程涉及三方,消費者、銀行及特約商店。消費者於店家刷卡取得商品後,由於與銀行存在委任關係,即委任銀行代為處理與店家付款事宜,銀行先墊付消費款項,再向消費者請款;而消費借貸關係則體現在銀行先行墊付款項,消費者負返還義務。這種雙重性質的混合契約,使信用卡運作模式既符合實務需求,也符合法律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界定。
信用卡使用契約的委任性質,使消費者在交易中得以先取得商品而不需立即支付現金,銀行先行代墊款項,並依契約取得返還權利及利息,委任契約規範雙方在代付過程中權利義務的安排;消費借貸性質則確保銀行墊付款項後,消費者具有返還金錢的法律義務,保障銀行債權。消費者可於未付款前,若對商店交易有爭議,依銀行規定提出抗辯,銀行須對消費者抗辯負責,不得因消費者與商店之間的爭議而向消費者請款,換言之,銀行因代付與商店之間的金錢往來糾紛,與自身無直接關係,消費者得以維護自身權益,這種抗辯權的行使,使混合契約模式在法律上具有完整性。
信用卡契約亦規範銀行與商店之間的清算程序,銀行先行墊付款項,於消費者支付後,再將款項交付給商店,若消費者未支付,銀行可依法行使追索權,包括催收、提起訴訟及強制執行。消費者對銀行負返還金額義務,銀行則因代墊取得債權,商店依買賣契約享收款權利,三方權利義務分明,交易秩序得以保障。信用卡契約的混合性質,亦反映於刷卡交易方式的不同,簽帳卡需帳戶有足夠存款,信用卡則依信用額度消費,銀行先行墊付款項的方式,使消費者不必立即支付金額,但仍需於結算日或繳費期限返還,這種安排兼顧消費便利與債權保障,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相結合。
信用卡使用契約混合委任與消費借貸的特性,確保消費者在先取得商品或服務的同時,銀行債權受保障,商店得收款,三方法律關係清楚、可操作,法院實務亦支持此混合性定性,認為信用卡契約既包含委任契約下的代付及費用請求權,也包含消費借貸契約下的返還義務,雙重性質合理反映信用卡實務運作。信用卡交易模式中,消費者、銀行及商店形成三角關係,消費者對銀行負返還義務並可行使抗辯,銀行代墊款項取得債權,商店依買賣契約享收款權利,整體權利義務分明、操作流程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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