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遭人盜刷,持卡人對於被盜刷之款項,有無清償義務?
問題摘要:
信用卡遭盜刷時,持卡人的清償義務存在條件性,必須符合消費行為確由持卡人本人完成,或特約商店已盡合理核對責任,否則持卡人對被盜刷款項無償還義務,這一原則不僅符合委任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的混合特性,也符合公平交易原則及消費者保護法精神,保障消費者免受第三人不法行為之損害,並促使發卡銀行及商店在信用卡交易中履行審慎義務。信用卡契約的雙重性質,使得在實務中,銀行必須分清委任代付款項與消費借貸債權的界限,對持卡人遭盜刷交易的處理,應依法律及契約規定審慎評估,確保消費者權益不受侵害,而持卡人亦需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碼及相關資料,以防止盜刷風險,整體信用卡法律關係與實務操作兼顧交易便利性、債權保障及消費者保護,並且在爭議發生時,法院實務明確規範持卡人免除清償義務的適用條件,保障金融交易秩序與交易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信用卡遭人盜刷時,持卡人對於被盜刷款項是否具有清償義務,需從信用卡使用契約的法律性質、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的混合特性,以及法院實務見解等多層面加以分析。現代信用卡使用契約已不再局限於早期的寄託契約或單純委任契約,而是呈現出委任與消費借貸結合的混合型特徵,全面反映信用卡運作中消費者與發卡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與實際功能。
從法律層面而言,領用信用卡的客戶與發卡銀行之間的關係,屬於民事契約行為,消費者取得信用卡後,可以在發卡銀行特約商店進行簽帳消費,由發卡銀行先行代墊消費款項,消費者於結算期或繳費期限內返還款項,這一模式在法律上呈現雙重性質,即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的混合。委任契約層面是指消費者作為委任人,委託發卡銀行代為支付款項,銀行作為受任人先行墊付消費金額,並依民法第546條向委任人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及利息,必要費用即為消費者在特約商店消費的金額,發卡銀行先行代墊後再向消費者請款。
信用卡的部分運作符合委任契約特徵,即銀行處理付款事務時,應依持卡人指示辦理,持卡人在簽帳單簽名即構成具體指示,如特約商店未盡核對責任而導致代墊款項支出,該筆費用尚難視為必要費用,銀行不得向持卡人請求償還。消費借貸契約層面則體現於銀行先行墊付款項後,持卡人對銀行負有返還義務,符合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契約定義,即一方移轉金錢予他方,並約定返還相同金額。信用卡交易中,銀行先行支付消費金額,持卡人於結算期返還,並可能支付循環利息,此種安排保障銀行債權,同時使消費者享有先行取得商品或服務之便利,法律關係明確可操作。
信用卡契約通常採定型化契約形式,內容大同小異,約定持卡人得在特約商店刷卡消費,銀行先行代墊款項,並可扣取手續費,消費者於結算期內返還,若逾期未繳,銀行得依契約收取滯納金或循環利息,如帳款仍未清償,銀行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可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定,以保障債權。在遭遇信用卡盜刷情況時,持卡人是否須對該筆消費負清償責任,關鍵在於該筆款項是否確由持卡人本人所簽名或實際消費,以及特約商店是否盡到核對簽名義務。
按持卡人依其與發卡機構所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取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諾償付帳款,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此種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倘持卡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就當期應償付之帳款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應付款項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持卡人則依約定給付循環利息者,又具有消費借貸契約之性質。信用卡使用契約既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則發卡機構處理信用卡簽帳款之清償債務事務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應依持卡人之指示為之。而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可視為請求代為處理事務之具體指示,若特約商店就簽帳單上之簽名是否真正,未盡核對之責,發卡機構竟對之為付款,其所支出之費用,尚難謂係必要費用,自難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持卡人請求償還,從而持卡人如主張信用卡係因遺失、被盜而被冒用、盜用,除發卡機構能證明持卡人有消費行為,或就其簽名之真正,特約商店已盡核對責任外,尚不得請求持卡人償還墊款。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8號判決)
持卡人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承諾向發卡銀行償付帳款,銀行負有代持卡人結帳付款義務,該契約具委任契約性質,如持卡人選擇循環信用方式繳款,銀行先行墊付,其餘款項與循環利息則呈消費借貸契約性質。故依上揭實務,除非發卡機構能證明該筆消費確為持卡人本人所簽名消費,或就簽帳單上簽名,特約商店已盡核對義務,否則持卡人被盜刷之金額,發卡機構尚不得請求持卡人清償之。
若特約商店未盡核對簽名之責任,且持卡人主張信用卡為遺失、被盜或遭冒用,除非發卡銀行能證明該消費確由持卡人簽名完成,或商店已盡核對義務,否則銀行不得請求持卡人清償被盜刷款項。換言之,信用卡遭盜刷時,持卡人通常不負清償責任,除非銀行能提供確實證明該筆交易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或已採取必要核對措施。此一規範旨在平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權利義務,保障持卡人免受非本人消費之責任,同時督促銀行與商店在交易流程中盡合理注意義務。
實務操作上,持卡人發現信用卡遭盜刷,應立即通知發卡銀行及主管機關,啟動掛失及止付程序,以減少損失,銀行亦應依契約及金融監理規範,調查交易真實性,必要時暫停請求持卡人清償。若銀行未能證明持卡人實際消費或商店已盡核對義務,其向持卡人請求償還的行為,多半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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