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能否跟兩會(含)以上?其標會有無限制?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上會員可以同時跟兩會以上,也沒有統一的標會限制,唯一明文禁止的是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以及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的規定。然而,基於實務風險防範與契約自由原則,各合會可自行在契約中設定限制條款,例如得標間隔、最高得標次數等,並應在合會成立時明確告知並記載,以確保日後執行與爭議處理的依據。會員自身在參加多會時,應充分評估財務能力與信用狀況,避免因資金鏈斷裂導致違約與法律責任,而會首則應建立完整的風險控管機制,確保合會制度運作順暢並保障全體會員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會員能否跟兩會以上及其標會是否有法律限制的問題,首先必須先理解合會(俗稱「標會」、「互助會」)的法律性質與規範。

 

依民法第709-1條規定,合會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第709-2條則明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目的在於確保參與合會者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及履約責任。法律對於會員同時參加多個合會並未禁止,因此原則上,會員得同時跟兩會以上,只要其履約能力足以應付多個合會的繳款義務,並且各合會之間沒有約定排斥性條款,即屬合法。

 

然而,實務運作中,多會參加者之風險相對較高,尤其是在同時於多個合會中投標得標後,因財務壓力過大而無法繳納後續會款的情況並不罕見,一旦發生「倒會」,將嚴重影響整個合會的運作並損害其他會員的權益。合會的基本運作模式,係由會首召集會員,首期合會金由會首取得(民法第709-5條),其後各期由出標金額最高的會員得標(民法第709-6條),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則應於期限內代收並交付得標會員(民法第709-7條),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仍應代為給付,並得向未給付會員請求附加利息償還。從制度設計上,法律並未對會員得標次數作出強制限制,因此會員在同一合會內,除受限於「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的規定外,若持有多個會份,理論上可以分別於不同期數得標。但在多個合會之間,法律亦無禁止其跨會投標,只要不違反誠信原則與合會契約之約定,即無法律障礙。然而,在民間習慣與合會契約中,常會針對標會次序或間隔設置限制條款,例如約定「同一會員須間隔若干期數方可再次得標」或「同一會員於一個會尚未過半數前不得再行投標」,目的在於避免同一人過度集中取得會款,造成資金流動風險。

 

此類限制雖非法律強制規定,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會員加入時若已明確同意,仍具有拘束力,且為日後發生爭議時的重要依據。會員同時跟多會的法律風險在於履約能力的評估,因為合會雖屬民間融資,但法律上視為一種變形的多方借貸契約,其本質是會員間輪流出借資金給得標會員,而得標會員則須在後續各期償還(以繳納會款的方式)。當會員同時參與多個合會並且集中得標時,實際上等同於同時承擔多筆債務,若財務狀況出現問題,極易導致違約。

 

依民法第709-7條第三項規定,會首在代收會款後對喪失、毀損負責,並可向未給付會員請求附加利息償還,若會員惡意不繳納會款,會首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若合會契約另要求得標會員提供保證人、擔保物、簽發本票或支票等作為履約擔保,則在倒會時,會首可透過票據法、保證契約及擔保權行使的規定,向保證人或票據發票人請求清償。會員能否跟多會的另一個衡量因素是合會性質的多樣化,實務上常見「內標會」、「外標會」等不同型態,內標會的死會會員只需繳納會費,外標會的死會會員需繳納會費加標金,兩者對資金壓力的影響不同。同時參加多個外標會的會員,若在短期內連續得標,需支付的標金額度將相當龐大,對履約能力是一大考驗。

 

因此,雖然法律上允許多會參加,但在契約約定與風險管理上,應審慎評估,會首在招募會員時亦應考察其信用及財務狀況,並可透過契約條款設定得標間隔、保證機制及違約處理程序,來分散倒會風險。

-債務-合會-民間互助會-合會運作

(相關法條=民法709-1條=民法709-2條=民法709-5條=民法709-6條=民法709-7條=民法709-9條=民法709-9條)

瀏覽次數: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