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免責?更生程序免責及不免責的債權

02 Apr, 2024

問題摘要:

消債條例及了債務人的免責和清償責任。債務人通過符合相應的法律程序,可以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從而重獲新生。免責程序包括兩種類型:當然免責和裁定免責。在當然免責情況下,債務人符合法定條件後,未清償的債務自動免除。在裁定免責情況下,則需要法院裁定確定免責,這可能涉及對特定情況的審查和裁決。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符合所有更生條件後,其已申報的債權未清償部分和未申報的債權都被視為消滅,這是當然免責。不免責的債權包括罰金、罰鍰、怠金、故意侵權行為所致損害賠償等特定債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免責,係指債務人不需再負債務清償責任之意。債務人如果順利履行完更生方案或清算完畢,債務可以於清理後獲得免責,也就是「免」除對債務的「責」任,剩下的債務等同歸零,不用再還了。消債條例之設計,是債務人經由更生或清算程序,將債務人的債務進行清理,最後免除債務人其餘未清償債務的制度。所以,透過免責而獲得重生,可說是多數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人最終的目的。

 

免責的概念確實是法律上為了讓陷入財務困境的債務人有機會獲得重生,從而減輕其經濟壓力的一種安排。在這個過程中,債務人通過遵守特定的法律程序,如更生或清算等,來處理其未償還的債務。一旦這些程序完成,且債務人履行了程序中所要求的條件,則可獲得對剩餘債務的免責,意味著他們不再對這些債務負有還款義務。

 

在消債條例的免責有二種,一種是當然免責,就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一定要件,就當然可以將其餘未清償之債務免除;另一種是裁定免責,債務人必須經法院為免責之裁定確定時,才會發生免責之效果。

 

在更生程序,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了消債條例另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清償之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依消債條例第73條規定,均視為消滅,是為當然免責,不需要法院下任何裁定,債務人即可獲得免責。

 

不免責的債權為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前面所提到的債權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在清算程序,不免責債權有:(1)罰鍰、怠金及追徵金(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3)稅捐債務(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特定類型的債權,如罰金、故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等,不適用於免責規定。這意味著債務人必須全額清償這些債務,除非債權人同意減免。

 

更生程序之債務人倘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除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5所規定如罰金、罰鍰、怠金、及追繳金;故意侵權所生之債等之不免責債務)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此係當然免責),但債權人之漏未申報債權,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此外,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縱使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亦顯有重大困難,且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此係聲請免責)。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如果債權人未申報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導致的話,並不當然免責,債務人仍然要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任。另外,依消債條例第55條規定,有一部分之債權是不免責的,也就是說如果是屬於這種債權,除非債權人同意減免,否則債務人仍然要負全部的清償責任。

 

在更生程序中,如果債務人已完全按照更生條件履行了所有義務,那麼除了特定不免責債權外,其餘已申報及未申報的債務將自動消滅,無需法院進行額外裁定。這使債務人能夠在符合特定條件後自動獲得免責。免責程序和清償責任的確定受到相應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定的影響,涉及到各種特定情況的審查。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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