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得於何時聲請?
問題摘要:
假處分作為民事保全制度中重要一環,其聲請時點具高度彈性,然以訴訟前主動聲請者實為最佳策略,債權人如能掌握時機、準備充分,即可藉此有效避免法律關係標的被處分或滅失,實現其將來請求權之保全保障,發揮假處分制度最大功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處分制度係為確保債權人於尚未取得本案勝訴判決前,能透過法院裁定方式,就非金錢請求之標的物採取暫時性限制措施,避免因標的現狀之變更,致將來強制執行無法進行或顯著困難,或於雙方對法律關係有爭執時,法院得依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以維持程序中之安定性。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惟須以「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必要條件。關於假處分之聲請時點,並無特定時間限制,債權人得於起訴前或起訴後聲請,只要具備聲請要件,即得依法提出請求。
實務上,許多債權人選擇於訴訟提起前即先聲請假處分,乃基於保全實益考量,避免訴訟尚未啟動期間,債務人即先行變更、處分或隱匿請求標的,導致日後無從實現權利。例如如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爭執、侵權物品之禁止使用、著作權或商標專用權之禁止侵害行為等,皆屬假處分適用範疇,債權人倘發現債務人可能將涉訟標的轉讓、出租、毀損,或繼續進行侵權行為,均應及時聲請假處分,以爭取法律效果上之優勢。
假處分為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其設計目的係在於「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債權人勝訴後之請求標的因現狀變更而致不能或難以執行。若債權人主張之權利債務人有所爭執者,應於現有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作成實體判決,然此種權利爭執並非聲請假處分時必先解決之問題,亦即即使雙方對權利存在與否仍有爭執,債權人仍得據以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至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解決,尚非聲請假處分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72號判決)
另對「現狀變更」一詞提供擴張性解釋,指出所謂「現狀變更」,不僅包括將來可能發生之變更,亦包含標的已發生之變更在內,是以假處分之效力可及於已變更之部分,足見其保全範圍之廣泛性與強制性。
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不僅指為請求標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將有變更者而言,並包含已有變更者在內,故就為請求標的之物所為禁止其現狀變更之假處分,其效力併及於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之部分。(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87號
判決)
聲請假處分之必要條件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之本案請求」,而非僅限於實際已起訴情況,亦即只要有具體請求關係存在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之要件,即可據以聲請假處分,縱當時尚無訴訟程序亦無妨。
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故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必以自己對於債務人,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之本案請求為前提要件。至對於他人間之訟事爭事件,縱使有利害關係,而既不得謂自己對於債務人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之本案請求,自無聲假處分之可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46號判決)
惟若聲請人僅為他人間訟事爭議之利害關係人,而無本案請求存在,自不得提出假處分聲請,此一見解亦呼應假處分之核心理念係保全「自己」將來可實現之債權或法律關係。因此,實務操作上建議債權人於確知有保全必要之事實後,應儘速提出聲請,尤以於主張權利前即聲請,最能防止對造因事前警覺而先行處分財產或妨礙將來判決執行;亦即,在尚未發生重大損害或重大妨礙之前即主動採取措施,始能發揮假處分制度設計之真正價值。
如於提起訴訟後始聲請假處分者,則應隨時監控標的物之現況,並準備具體資料說明現狀已有變更或即將變更之具體事證,否則法院將可能認為假處分並無必要。
假處分聲請之時間並無絕對限制,但基於程序戰略及保全效率,債權人應掌握第一時間即聲請之原則。除聲請時點之選擇外,債權人亦應同時備妥證據資料以釋明請求之合法性與假處分之必要性,例如應具體陳述債權性質、請求基礎、債務人處分財產之事實或動機、現狀變更之態樣等,並備妥相關佐證文件或第三方證明資料。
倘法院認為釋明尚不足,但債權人表示願提供相當擔保者,亦可命其先供擔保後准為假處分裁定,是以聲請假處分除具備時間選擇彈性外,亦應配合聲請內容之妥善準備與策略性判斷,以期保全效果最大化。
最後,聲請假處分之法院通常為本案管轄法院,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34條規定,倘有急迫情形者,亦得向請求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聲請獲准後,法院裁定即具強制力,債權人可據以聲請法院執行,對債務人之處分行為予以限制或排除。
若債權人未於法院裁定命其提起本案訴訟期間內起訴,或法院認為保全目的已不存在,則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7條裁定撤銷假處分。因此債權人於聲請時應審慎評估案件情勢、資力狀況及擔保負擔能力,並可諮詢律師以進行完整之程序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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