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假扣押提存?
問題摘要:
債權人辦理假扣押提存時,須留意各項法定文件的完整性與準確性,確保提存程序順利完成,並避免因文件不齊或逾期未提存導致假扣押裁定失效,整個程序涉及假扣押聲請、裁定、擔保金繳納、提存物交付及法院受理確認等多個環節,每一環節皆須依提存法、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債權人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保障債務人的合法利益,使假扣押制度得以達到防止債務人脫產、保障債權順利執行之立法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院於假扣押程序中,提存擔保金是一個極為關鍵的步驟,因為假扣押本身只是程序性暫時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的權益,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或判決確定前將財產隱匿、轉移或變賣,使得勝訴後無法執行。債權人若欲聲請假扣押,必須先經法院裁定准許,且大多數情況下須提存擔保金,依實務慣例,擔保金通常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例如若債權人請求扣押債務人900萬元財產,則需提存約300萬元,但某些特定案件,法律明文限制擔保金不得超過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甚至有案件可免除供擔保,例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勞動事件、災區受災民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車禍受害人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方面,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且最高法院實務認為,可放寬聲請人對於對方脫產釋明的要求。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假扣押聲請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若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願意提供擔保或法院認為有必要,法院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即使已經釋明,法院仍可裁定要求供擔保。擔保金金額由法院個案核定,原則上以債權金額之三分之一為常見標準,但法院可依具體情況酌情增減。
勞動事件方面,勞動事件法第47條明定,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以及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同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也規定,勞工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亦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災害防救法第50條第2項則規定,受災民眾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車禍案件方面,法院實務亦會審酌受害人所受傷害及家庭經濟狀況,若經濟弱勢或遭受重大損失,可將供擔保之金額減為債權額十分之一,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85號民事裁定即認為,未成年人受傷休學且無謀生能力,又為低收入戶,其家庭經濟雪上加霜,法院認其供擔保之金額以債權額十分之一即50萬元為適當。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0號民事裁定則指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聲請假扣押,因其性質為財產清算與分割,債權額尚未具體確定,且債務人有可能將財產隱匿,法院在證據提出負擔上應予合理考量,對於債務人已處分財產造成執行困難的低度風險者,應可減少供擔保金額。假扣押程序完成後,債權人需辦理提存,提存是將法院要求之擔保金或擔保物繳交給法院,以保障債務人若因假扣押遭受損失時,可由提存金作為損害補償。
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提存人須提交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並附提存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申請書、提存費繳款證明、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法人或團體代表人資格證明,以及委任書如有代理人辦理。
提存法第5條規定,擔保提存事件應由訴訟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強制執行應由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則由債務人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若同一執行涉及數法院,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並囑託他法院辦理。
提存法第8條規定,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提交保管機構,如為清償提存,並附提存通知書。
提存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五百元。債權人收到假扣押裁定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須在收到裁定書後30日內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存擔保金,逾期假扣押裁定即失效。提存物大多為現金,法院通常要求使用台支付款,需待台支兌現後方可完成提存,一般需三天左右,若以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須先交國庫代管銀行保管,再向法院辦理。公債亦可作為擔保,但須事先於假扣押聲請書表明或另行申請更換擔保物。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聲請取回提存物時,須作成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附原提存書,並簽名或加蓋同一印章;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若提存人或受取權人無法提出必要文件,法院應公告二十日,利害關係人可於公告期間內聲明異議,期間屆滿無人聲明者,視為已提出必要文件。
債權人辦理假扣押提存時,須留意各項法定文件的完整性與準確性,確保提存程序順利完成,並避免因文件不齊或逾期未提存導致假扣押裁定失效,整個程序涉及假扣押聲請、裁定、擔保金繳納、提存物交付及法院受理確認等多個環節,每一環節皆須依提存法、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債權人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保障債務人的合法利益,使假扣押制度得以達到防止債務人脫產、保障債權順利執行之立法目的。
實務上,提存擔保程序除現金外,尚可採用可轉讓定期存單、國庫公債等形式,但必須經法院確認及國庫或銀行代管,並依規完成各項提存文件與程序,債權人應注意擔保金額、提交時間、文件齊備性、法院受理管轄及提存物保管方式,確保假扣押程序不因程序瑕疵而失效,尤其在特殊案件如夫妻財產清算、勞動事件、災區受災民眾、犯罪被害人或車禍案件中,法院可能降低供擔保金額至請求金額十分之一以保障弱勢債權人之權益。
此外,債權人須於假扣押裁定生效後三十日內完成提存,以免裁定失效,整個提存程序涉及法律規範、法院實務操作與文件管理,債權人應嚴謹遵循,以確保假扣押的保全效果得以落實,並在取得最終執行名義後,順利實現債權,這包括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提存法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等規範,形成完整的假扣押提存操作流程,債權人應充分了解程序要求、文件齊備性、擔保金額及提存期限,才能在法律程序中有效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假扣押因程序疏失而失效,進而確保勝訴後的財產執行得以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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