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駁回原告之訴者,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問題摘要:
假扣押的制度設計與撤銷規定,重點在於保障債務人權益與平衡債權人保全需求,確保在債權尚未經實體確定前,債務人財產暫時受限,且提供擔保金機制以防債務人受不當損害,撤銷假扣押亦必須建立於債權實體請求消滅或情事變更之基礎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之判決,並不構成撤銷的正當理由,債務人如欲撤銷假扣押,仍須另行提出能證明假扣押原因已消滅或債權請求經判決否認的法定事由,以符合法律規定並保障程序正義與權益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若因刑事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駁回原告之訴,債務人是否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從假扣押制度的本質與適用範圍來理解。假扣押是債權人在債權尚未經終局確定前,為防止債務人逃避或隱匿財產,致債權勝訴判決確定時無法執行而設置的一種暫時性保全措施,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在未來強制執行程序中得以實現請求權,而並非直接判定債權本身的存在與否。假扣押程序的本質,是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其效力具有臨時性與保全性質,因此是否撤銷假扣押,關鍵在於假扣押成立的原因是否消滅,或債權人所主張的請求是否經實體判決確認為不存在或不得行使,亦即撤銷假扣押必須以實體請求權已消滅或失效為前提。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明文規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其事由包括假扣押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等情形。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理由已不再存在,如債權已經無法主張,或原本可能需在國外執行的債權現已可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則是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的請求已歸消滅,或經實體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請求假扣押的權利。
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亦得依此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但該敗訴必須是實體判決確認債權請求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而非僅因刑事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此類駁回並非對實體債權存否作出判斷,只是程序性駁回,原告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追求其請求權。
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駁回原告之訴,並不構成假扣押命令情事變更或假扣押原因消滅的法定事由,債務人不能僅以此理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裁定的撤銷仍須以債權人所欲保全的債權請求在實體上不存在或已失效為條件,若債權人請求未經實體判決否認,債務人即無撤銷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十款、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則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限於「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等事由。所稱「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原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是;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又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惟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苟該請求未經確定實體判決確認為不存在或不得行使,即無容債務人據此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餘地。再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雖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起訴」,同其意義,然非謂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論是否經實體判決,均有同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駁回原告之訴者,原告對於此項未經實體上審理之案件,既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即不得謂該判決已就原告請求權之存否為判斷,援為認定命假扣押之情事有所變更之依據。另假扣押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乃係債權人所主張權利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屬本案判決問題,非假扣押保全程序裁判中所能解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既未經本案判決否認,自難認命假扣押之情事已有變更。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假扣押的設計,正是為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將財產轉移或隱匿,使勝訴債權無法實現,因此其程序性裁定與債權實體判決之間具有分離性,假扣押並不取代實體判決,也不受刑事判決附帶民事駁回影響。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駁回原告之訴者,原告對於未經實體審理的請求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故不得認定假扣押命令情事已有變更。換言之,假扣押裁定的撤銷必須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建立在假扣押原因消滅、債權請求被判定不存在或不得行使、或其他命假扣押情事確已變更的基礎上,刑事判決的程序性駁回不屬此類事由。債務人如認為假扣押對其財產造成不當損害,可依法主張撤銷,但須舉證其主張符合法定事由,單純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為理由,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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