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聲請假扣押怎麼辦?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被聲請假扣押時,債務人首先要冷靜檢視裁定內容,確認裁定主體、金額、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接著依序評估是否提出異議、抗告或反擔保,若短期內急需解除財產凍結,提供反擔保是最快捷徑;若債權確有爭議,則應積極利用異議與抗告程序爭取撤銷,並在必要時提起確認訴訟。假扣押固然是保障債權人的重要手段,但同時法律也賦予債務人相應的救濟管道,藉此維持程序上的平衡,債務人唯有妥善運用法律工具,才能避免因財產遭凍結而陷入生活或經營困境,這也體現民事保全制度中債權保障與債務人權益維護之間的微妙平衡。假扣押雖為債權人確保債權的重要制度,但法律同時賦予債務人多重救濟管道,債務人可依不同情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於適當條件下請求損害賠償,以維持程序平衡與權益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的假扣押,乃是我國民事保全程序中針對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所設計的制度,其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於訴訟未確定之前,透過脫產、隱匿財產或其他方式致使債權人日後縱然勝訴,仍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造成權利落空,因此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明文規定,債權人得於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聲請法院准予假扣押,法院經審酌若認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大致可信,並斟酌擔保金數額後,即會裁定准許假扣押,債權人進一步持該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實際查封或凍結債務人之財產。正因假扣押具備高度的強制性與保全力道,債務人往往是在財產遭查封或帳戶遭凍結後才知悉有假扣押裁定存在,而此時即面臨如何救濟與應對的問題。

 

在民事保全程序中,假扣押是一種極具強制性與影響力的法律手段,債權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法院裁定准許,進而凍結債務人之財產,以確保日後取得勝訴判決時能夠順利強制執行。然而,假扣押畢竟僅屬暫時措施,若債務人認為該裁定有不當,或事後情況已有變更,法律亦賦予債務人救濟的途徑,即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三十日內須聲請執行,否則假扣押失效,而通常法院會待債權人聲請執行並完成查封程序後,才會將裁定通知債務人,目的是避免債務人先行轉移財產,這也使得債務人經常在「事後」才得知自己遭假扣押。

 

此時,債務人可採取的主要途徑有三:

 

其一是對假扣押裁定提起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若假扣押裁定係由司法事務官作成,債務人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以裁定違法或要件欠缺為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若認異議有理由,會撤銷或變更該裁定。

 

其二是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規定,債務人認為假扣押裁定不當,可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即使先提異議遭駁回,亦得對駁回裁定續提抗告,若抗告成立,原裁定即被撤銷,債務人可憑此聲請執行法院撤銷已進行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

 

其三則是提供反擔保,這是實務上最迅速解除假扣押的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得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金額提存,俾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反擔保金額通常等同於債權人請求金額,債務人若不欲長期遭受財產查封,可選擇於法院辦理提存,法院確認後即會撤銷或免為假扣押,債務人得以取回財產使用權。惟須注意,反擔保金額雖高,但若涉及急用資產,此舉仍具有實務效益。

 

除上述主要救濟外,債務人亦可在實務上提出其他抗辯,例如針對債權人所聲請的假扣押要件提出反證,強調自己並無脫產行為或財務狀況穩健,藉此動搖法院認定,這在後續抗告審中尤為關鍵。

 

又或是債務人認為債權不存在,甚至可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若最終判決確定債權不存在,則債務人有權請求解除假扣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及第530條請求債權人賠償因假扣押所受損害,這也是法律為平衡保全制度與債務人權益所設的制衡機制。實務上,法院在准予假扣押時,通常亦會要求債權人提供一定比例的擔保金,以防其聲請不實致債務人受損,因此債務人若認最終債權不存在,可藉由損害賠償請求自該擔保金中取償。

 

撤銷假扣押

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至第531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32-1條相關規定,債務人得於符合一定事由時,向法院提出撤銷聲請,若裁定確定撤銷,債務人更可進一步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甚至請求損害賠償。首先,撤銷假扣押之主要事由包括六種情況,

 

其一,若債權人原本尚未起訴,卻先行聲請假扣押,則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倘若債權人未於期間內提起訴訟,債務人即可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避免財產遭無限期凍結。

 

其二,假扣押原因已消滅,例如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另行提供抵押權、質權或其他足以保障清償的擔保,或債務人財力顯著增加,足以排除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此時債務人即可據此聲請撤銷。

 

其三,倘若本案經判決確定,結果債權人敗訴,則假扣押的基礎已不存在,債務人當然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其四,命假扣押之情事發生變更,例如債權人自行撤回訴訟、雙方達成和解、或其他足以影響訴訟標的存在與否的情形,債務人亦可據此主張撤銷。

 

其五,若債務人已經依裁定內容提供免假扣押之擔保,即通常所稱之「反擔保」,例如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全額提存於法院,或提供等值擔保物權,此時即已足以保障債權人將來清償利益,債務人得據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其六,若存在其他不當情事,法院認為債務人有正當理由主張撤銷,亦得裁定撤銷原假扣押裁定。債務人一旦獲得撤銷裁定,便可憑此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解除財產凍結的狀態。

 

其次,若假扣押裁定被撤銷之原因屬於自始不當、債權人未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或因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所規定之其他事由而撤銷時,債務人更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請求債權人賠償因假扣押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此乃因假扣押本質上是對債務人財產權的限制,倘若債權人濫用此制度,不僅剝奪債務人財產的自由處分權,甚至可能對債務人之營業活動、信用評價造成重大打擊,法律因此設計賠償機制,以平衡雙方權益。例如,債務人因假扣押而無法動用銀行存款,導致支付契約款項遲延而需負擔違約金,或因不動產遭查封而影響買賣契約履行蒙受損失,皆可主張請求賠償。

 

進一步說明,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明定,在本案尚未繫屬時,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若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起訴,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此乃因假扣押僅為暫時措施,若債權人未積極透過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在,則持續限制債務人財產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假扣押裁定於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時,法院得依債務人聲請撤銷之。

 

換言之,債務人應隨時檢視情勢,若已無假扣押必要,應及早提出聲請撤銷。實務上,債務人若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通常應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撤銷事由存在,例如提交擔保物設定登記資料、財產顯著增加之財務報表、或和解契約書等。

 

法院審酌後,若認撤銷聲請理由正當,會裁定撤銷假扣押,債務人可憑此聲請執行法院撤銷已執行的查封或扣押程序。最後必須指出的是,若債務人確實積欠債務且金額正確,單靠撤銷假扣押難以徹底免除債務責任,此時與債權人協商清償計畫、爭取和解,仍是務實且有效的方法。律師在此過程中能協助檢視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金額是否正確,確認債務人是否有其他法定抗辯事由,例如時效抗辯、抵銷或債務不存在等,以確保債務人不致於承擔不應負擔的責任。倘若經檢視後確定債務存在且金額正確,則應專注於與債權人協商,爭取合理清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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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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