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債務人脫產,可聲請假扣押,應如何進行?又假扣押和強制執行有何不同?
問題摘要:
假扣押是債權人防止債務人脫產、保全權益的重要工具,結合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得以在訴訟過程中及勝訴後有效實現債權,然而,由於假扣押涉及程序複雜、擔保金、聲明事項及法律要件等,債權人應謹慎評估案件特性,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免程序疏漏造成保全或執行失敗,最終,妥善運用假扣押與強制執行的法律制度,能有效保護債權人利益,確保在漫長訴訟程序後,債權得以實現,維護司法正義及交易安全,整個程序包括聲請、提出擔保、預納執行費、提交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法院調取假扣押案卷及進行強制執行變價分配等各環節,皆需依照法律規定嚴謹操作,債權人對於假扣押的理解與運用,直接影響到未來債權實現的成敗,因此,從實務操作角度出發,債權人在債務人可能脫產或財產不足的情況下,及早評估、及時聲請假扣押,並持續監控債務人財產動態,透過法律程序將假扣押與強制執行有效結合,以最大化保障自身債權,整合聲請、擔保、執行費、執行名義、調卷、拍賣及分配程序,形成完整的債權保全及實現策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權人為保障勝訴後的債權能夠實現,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隱匿、轉移或脫產財產,依法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是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一種臨時保全措施,目的是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以確保債權人在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能夠順利進行強制執行,假扣押適用於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可於訴訟前或訴訟進行中聲請法院准許對債務人的財產為扣押、查封、限制處分等措施,以防債務人財產消散。
而假扣押本身只是程序上的暫時凍結,並不代表債權人已取得債權,債權能否實現仍須依賴終局判決、支付命令、和解或調解筆錄等法律上認可的執行名義,假扣押的強大之處在於可對債務人的資產施加壓力,例如查封工廠機具、凍結薪資或存款,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但若債務人本身無財產,假扣押效果有限,因此需視個案情況謹慎評估。
聲請假扣押前,債權人應提交聲請書,說明債權、執行名義、假扣押原因及請求範圍,並提出必要的擔保金,法院會依債權人所陳情事裁定是否准予假扣押,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後,才能依此進行強制執行,假扣押和強制執行的差別在於前者為暫時保全措施,主要是防止財產流失,後者則是實現債權的程序,包括查封、扣押、變價、拍賣及分配財產等,債權人在假扣押程序中已支付的預納執行費,可在後續強制執行中扣除。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首先必須以司法狀紙載明全部必要事項,提出於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其聲請狀應詳細記載請求事項,如債務人應償還新台幣五萬元,且執行名義為判決時,大多按判決主文填載,同時應記明假扣押執行案號及股別,以利執行法院調取假扣押執行案卷,如假扣押併入其他案件執行,最好也記明其他案件案號,萬一不清楚假扣押執行案號,就須記明曾經假扣押的意旨或假扣押裁定案號,以免程序上混淆,確保執行能順利銜接,接著債權人需預納執行費用,法律規定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預繳執行費,執行費用包括執行費、出差旅費、送達郵資等,一般在聲請時債權人即須預繳執行費及雙掛號郵票十份,這些預納費用在財產變價後,可優先於其他債權扣還,即先墊支後扣還,如債權人未預納執行費用,執行法院應定期間命補繳,逾期不補繳者,強制執行聲請會被駁回(強制執行法第4條)。
至於執行費徵收標準,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標的金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超過者每百元徵收七角,畸零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三千元,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關於執行費用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另外假扣押債權人在假扣押案件預納的執行費,後續聲請本案強制執行時,可在預繳執行費中扣除,因調取假扣押執行案卷即成本案強制執行的一部分,自然不需重複繳納,其他債權人若調取假扣押案卷進行本案強制執行,其預納執行費亦應扣除先前假扣押債權人已預納的部分,此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提出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以確保強制執行合法有效,若以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需提出判決正本及確定正明書或各審級判決正本,若以假執行裁判或其他民事訴訟法允許強制執行裁判為執行名義,則需提出該裁判正本,以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為執行名義者,需提出和解或調解筆錄正本,若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者,需提出公證書,若以拍賣抵押物或質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者,需提出債權、抵押權或質權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如債權人不能釋明抵押物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不得聲請假扣押,只能針對擔保不足部分聲請,此外,其他執行名義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等,也需提出裁定正本作為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6條)。
當上述文件齊備後,債權人可請求調取假扣押執行案卷,以進行本案強制執行程序,假扣押的執行主要目的是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因此其執行僅到保全階段,除特殊情形可進行拍賣或變賣外,通常不進行實際拍賣或變賣,假扣押債權人在取得本案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調取假扣押案卷接續進行拍賣等換價程序時,無需再次查封或扣押,假扣押執行案卷併入本案後,以前假扣押的執行即變成本案強制執行的一部分。
如債權人認為假扣押財產不足清償債權,仍可聲請執行債務人其他財產,本案強制執行是為滿足債權清償目的,調取假扣押案卷後的執行程序,除無需再查封或扣押外,其餘程序與一般強制執行程序相同,包括拍賣、變賣、發收取、支付、轉給、移轉及分配等程序,均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辦理,債權人須確保其執行名義合法有效,且執行費用已預繳或可扣除假扣押已預繳費用,聲請狀完整記載請求事項及假扣押案號股別,並附必要證明文件,以便法院依法調取案卷並銜接後續強制執行程序,確保債權能有效實現,在程序上也須注意如有併案或其他案件涉及假扣押,應明確記載相關案號及股別,以免混淆。
此外,債權人應與律師充分溝通,確保假扣押原因充分釋明、請求金額及擔保金額適當,以增加法院裁定准許的可能性,假扣押與強制執行程序銜接後,債權人即可依執行名義進行財產變價及分配,整個流程包括提出聲請、預納執行費、提交執行名義證明、調取假扣押案卷及進行拍賣或變賣、收付及分配,皆需依法辦理,且在實務上,假扣押是一種保全性措施,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脫產或轉移財產,使得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後,仍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可變現,若假扣押財產不足,則可繼續聲請執行其他財產。
整個程序中,債權人需密切注意法律規定及程序細節,確保強制執行順利完成,最終實現債權清償目標,同時避免因程序不完整或文件不足而遭駁回或延誤,整個強制執行流程涉及法律規定、程序安排、證明文件、執行費用及假扣押銜接等多方面,債權人應全面掌握各步驟細節,以確保依法行使權利並最大化債權實現可能性。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
瀏覽次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