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假扣押的不動產被其他債權人拍賣,假扣押就失效嗎?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的功能在於「暫時凍結」,而非「排他性保障」。當他債權人持終局執行名義聲請拍賣同一財產時,假扣押並不能阻止法院進行換價程序。但法律同時設計提存制度,使假扣押債權人在價金分配時不至於全盤喪失利益,而能待本案勝訴後領取相應款項。因此,對債權人而言,假扣押既是一種保全工具,也是一種「佔位權」,但若要真正確保受償,仍須積極進行本案訴訟,並及早取得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而言,則須意識到假扣押與終局執行間的區別,假扣押不能永久抵擋債務清償壓力,最終仍須透過清償或和解解決問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保全程序中,假扣押的制度設計主要是為防止債務人脫產,確保債權人於日後取得終局判決時仍有財產可供執行取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案件,若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即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

 

換言之,假扣押僅屬一種暫時性保全程序,目的並非直接實現債權,而是凍結債務人名下財產,避免其任意處分導致將來執行落空。然而,假扣押本質上只是「程序上的查封」,其效力並不足以阻卻其他債權人憑終局執行名義聲請拍賣換價,這也是實務運作中常引起債權人疑慮的地方。實務見解早已肯認,假扣押無阻卻他債權人終局執行之效力,最高法院歷來判例(如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354號、74年台抗字第510號等)均指出,假扣押僅能限制債務人自己對財產的自由處分,並不排除法院基於執行名義所為的強制執行。

 

是以,即便債權人辛苦查到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並經法院准予假扣押,提存擔保金順利查封,但若其他債權人持有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本票裁定、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等具有執行名義的文書,仍得逕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進入鑑價、拍賣程序,並不因先前存在的假扣押而受阻。

 

此時,拍賣換價屬於「終局執行」,法律賦予其優先性,無須重複查封。換言之,假扣押只能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卻無法擋住終局執行的啟動。那麼,債權人已經付出努力並提供擔保金取得假扣押,是否權益全然落空?答案是否定的。

 

強制執行法第133條明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關於分配程序之規範,法院在拍定後會就拍定價金進行分配,於此程序中,假扣押債權人被視為一種「假上列分配權利人」,法院會將應分配之金額予以提存。

 

此規範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假扣押債權人雖未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仍能在拍賣換價所得價金中享有「保留地位」,避免債務人財產遭強制拍賣後,假扣押債權人付出的擔保金與查封努力付諸東流。具體來說,假扣押債權人於拍定後,並非直接分得拍賣價金,而是由法院將其分配額提存保留。假扣押債權人必須待訴訟勝訴,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終局執行名義後,始得聲請領取該提存金。

 

換言之,這筆錢是「保留給你,但要等你真的贏官司」才會發還。若債權人最終敗訴,則該筆提存金將返還至債務人或再依其他債權人分配。此制度兼顧保障債權人受償可能與避免濫用保全的兩難。實務上亦有案例指出,假扣押之性質僅為「保存」,故當拍賣換價發生時,假扣押即隨之消滅(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510號裁定)。

 

然而,債權人既已依裁定提供擔保金並完成假扣押,其對價金的潛在權益應受保障,因而法院會依分配程序將款項提存,而非全然否定假扣押債權人的努力。

 

需要注意的是,拍賣價金分配順位,仍取決於各債權人是否有優先權,例如抵押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人則依比例分配,假扣押債權人即便保留在分配名單中,亦須受此順位與比例規則拘束,並不能因先假扣押就取得優先於抵押權人或其他執行名義債權人的權利。此外,假扣押債權人如最終敗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及第529條規定,債務人並得請求返還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甚至扣抵擔保金。這也提醒債權人,在聲請假扣押前,必須衡量本案勝訴可能性與擔保金負擔,以免徒增風險。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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