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假扣押?
問題摘要:
聲請假扣押的步驟包括:一、準備聲請書狀及釋明資料;二、向法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並聲請裁定;三、依裁定命提供擔保金,辦理提存;四、聲請假扣押執行並繳納執行費;五、配合執行處辦理查封、凍結等執行行為;六、於期限內提起本案訴訟以維持假扣押效力。妥善運用假扣押,可以有效防止債務人脫產,確保債權將來得以實現,但亦需謹慎評估成本、標的及時機,並確保聲請理由充足,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與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扣押是一種民事保全程序,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進行或判決確定前,脫產、隱匿或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在取得勝訴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因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而無法實現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適用於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得於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聲請時必須具備兩大要件,一是法律上的要件,即須釋明債權存在及請求標的確為金錢債權或可轉換為金錢之債權,二是事實上的要件,即釋明如不假扣押將來將不能強制執行或執行甚難,例如債務人有脫產行為、迅速變賣財產、隱匿資產、將財產移往遠處或計畫逃匿等。
按所謂假扣押係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720號裁判參照)。另按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之規定,其情形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無資力狀態,或債務人移往遠處、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此有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264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並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為已足,此亦有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849號裁判要旨及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386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
而「釋明」並非要求完全證明,只須提出足使法院形成薄弱心證的資料即可,例如債務人欠款後仍大量消費、出售持有的不動產、轉移公司股份、向親屬低價轉讓財產等,都可作為脫產嫌疑的佐證。
聲請程序上,債權人需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內容包括當事人資料、債權基礎事實、金額、請求假扣押標的、假扣押原因及釋明資料,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法院審查後若認為理由成立,會核發假扣押裁定,惟多數情況會命債權人提供擔保金,數額通常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夫妻財產分配案件可減為十分之一,擔保方式可為現金或定期存單提存於法院提存所,目的是防止債權人濫用假扣押導致債務人受損失後無法獲得賠償。
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尚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屬於可直接申請執行的裁判類型,執行聲請需繳納執行費(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並提供執行標的的具體資料,例如不動產坐落、車輛號牌、銀行帳號等,債權人可憑裁定至國稅局調查債務人財產資訊,再決定針對哪些標的聲請執行。
假扣押的標的可以是不動產、動產、薪資、存款等,對於薪資扣押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比例限制,通常可扣薪資總額的三分之一;銀行存款則由法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相應金額,不動產則由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動產則由執行處予以實際扣押保管。假扣押裁定核發後即生暫時凍結效果,但若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通常裁定送達後14日內起訴),或未依命提供擔保金,裁定會失其效力,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
假扣押的存續期間原則上至本案判決確定並進入強制執行為止,但若債權人敗訴或案件撤回,假扣押即失效,債務人可聲請解除,並向債權人請求因假扣押所受損害的賠償,這也是法院要求擔保金的原因之一。實務上,若債務人名下財產分散或隱匿,債權人應盡早聲請假扣押以防變動,並善用錄音、書證、交易紀錄等蒐證手段證明脫產之虞,例如債務人短期內出售房產、撤回大額存款、轉讓公司股權、關閉營業據點等,都屬法院可能認定的「執行困難」情形。
假扣押與本案訴訟是分開進行的,債權人縱然取得假扣押,仍需在本案中勝訴並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才能進行終局的拍賣、變價等強制執行程序,因此假扣押本質上是「先凍結、後清算」。在聲請策略上,金額的計算不宜過高,因擔保金比例與請求金額成正比,債權人可與律師討論針對最重要、最可能變動的財產先行假扣押,以控制成本,並可在後續訴訟進展中再追加保全標的。
若債務人為公司,亦可針對其營業設備、存貨、應收帳款聲請假扣押;若為自然人,則薪資、存款、不動產、車輛等均可納入標的。債權人應注意假扣押執行的法律後果,若標的為不動產,地政機關完成查封登記後,債務人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若標的是銀行存款,金融機構會依裁定凍結相應金額,債務人無法提領;若是動產,執行處會實際扣押並移置保管,影響債務人使用。若債務人認為假扣押不當,可聲請法院撤銷或提供相當擔保以解除假扣押,例如存入等值金額或提供銀行保函。假扣押制度的核心在於平衡債權人防止債權落空的需要與債務人財產權保障,因此法院在審查時會權衡雙方利益,要求債權人提供具體脫產嫌疑的事實資料,並命擔保金以防止濫用。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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