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沒有查到財產要執行嗎?
問題摘要:
假扣押雖是保障債權的重要保全手段,但成功的關鍵在於事前蒐證完整、釋明具體且合乎法定要件,並且對程序、管轄、擔保金、提存及日後轉為執行的流程有充分掌握,才能在債務人脫產之前鎖住可供執行的財產,避免勝訴卻成空的遺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扣押是一種在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情形下,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在漫長訴訟或執行前脫產而先行聲請法院將其財產凍結的暫時處分制度,其目的在於確保債權將來能夠實現。
實務上,聲請假扣押成功與否,關鍵在於能否充分釋明債權存在與保全必要性,而釋明並非單憑主觀陳述即可,而必須提出足以令法院信服的客觀資料與證據,例如債務人欠款未還的契約、催告函、票據、轉帳紀錄、對話紀錄等,以及債務人有脫產、轉移財產、積欠多筆債務或資產不足等具體事實,讓法院認定若不即時保全將來恐無法執行。
此外,即使法院核准假扣押裁定,債權人仍須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提供擔保金,以防萬一假扣押不當致債務人受損害時得以賠償,此擔保金額由法院依債權額度、保全必要性與風險程度裁量決定,通常介於請求金額的三成至全額之間。
依提存法第5條,擔保提存應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而強制執行法第7條則規定執行法院的管轄原則為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若不明則由債務人住所、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假扣押裁定的法院與日後執行的法院可能不同,例如債務人住在台中、不動產在南投,則假扣押聲請可向台中法院提出,但執行查封不動產時須向南投法院聲請,實務操作需留意法院間的分工。
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並完成擔保提存後,即可聲請法院執行處執行查封,若查封標的為不動產,法院執行處會派員會同債權人到場貼封條並製作查封筆錄;若標的是汽車等動產,則同樣需貼封條並處理保管事宜,通常營業用車輛為避免影響債務人營業會交由債務人保管,但若債權人能說明債務人有違反保管義務之虞,也可聲請自行保管或由第三人保管。
假扣押完成後,財產即進入凍結狀態,債務人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處分,否則該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但此僅屬暫時狀態,債權人仍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取得終局確定判決、確定支付命令、成立調解筆錄等執行名義後,始得聲請將假扣押轉為強制執行,進一步將查封標的變價以清償債務。
在程序時間上,自聲請到裁定通常需數日到數週,依各法院作業量而異,裁定核發後債權人須儘速辦理提存,提存法第8條規定聲請提存須填具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如屬清償提存還須附提存通知書,且依提存法第28條第3項須繳納每件新臺幣五百元的擔保提存費。
若將來案件勝訴並完成執行,或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債權人得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0條申請取回提存物,須填具取回聲請書一式二份並附原提存書,簽名或蓋章須與提存時相符,若文件遺失則依施行細則第33條辦理公告二十日,期間利害關係人可聲明異議,逾期未異議視為已提出必要文件,提存所即可發還擔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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