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假扣押執行?從擔保提存談起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與擔保提存制度的設計,是在平衡債權保全與債務人權益之間取得合理保障,債權人可藉此避免債務人脫產,但同時必須承擔若假扣押不當需賠償的風險。擔保提存從辦理到日後取回,涉及的法定程序與文件要求極為細緻,任何文件遺失、簽章不符或格式不合都可能導致程序延宕甚至無法完成,債權人除須按時備齊規費、裁定書、提存書、身分證件及印章等資料外,亦應妥善保管原提存書正本,確保日後取回時能順利進行,這些細節雖繁瑣,但在假扣押制度中是保障債權、兼顧債務人權益的必要保障措施,因此務必全程依照法律規定與法院附式辦理,才能確保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從聲請假扣押、依裁定辦理擔保提存,到期限內聲請假扣押執行,每個步驟都需依法備齊文件、按時完成程序,並預先規劃好要查封的財產標的與證據,才能真正達到保全債權、防止執行落空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假扣押是一種常見且重要的保全程序,適用於金錢債權或可折算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目的是避免債務人在訴訟或執行前將財產轉移、隱匿或處分,導致日後債權人即使取得確定勝訴判決也無法強制執行。

 

假扣押程序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第二階段是在獲得裁定後聲請假扣押執行,而兩階段之間往往會涉及擔保提存的步驟。法院在審查假扣押聲請時,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以防止假扣押若屬錯誤或不當,債務人因此受損時能獲得賠償。這筆擔保金必須向法院提存所提存,程序上稱為「擔保提存」,其性質是暫時存放於法院保管,日後依程序取回。

 

擔保金額由法院裁定中明定,通常是請求保全金額的一定比例(常見約為三分之一),債權人必須先依裁定內容準備足額現金、可轉讓定期存單、特定銀行本票或依提存所規定的匯款方式繳納,同時備妥提存書正副本、假扣押裁定正本或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提存費500元等,必要時附委任書,由代理人辦理。

 

完成提存後,提存所會核發蓋有「准予提存」字樣的提存書正本,該文件是後續聲請假扣押執行的必要附件,亦是日後聲請取回擔保金時的重要憑證,因此必須妥善保存,若遺失則需依提存法辦理公告程序補救。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聲請提存,應提出下列文書:

一、提存書:提存人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附式一),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二、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附式二);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三、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申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附式三);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一份(附式四)。

四、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無庸附具。

五、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擔保提存,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

六、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

七、委任書:提存人委任代理人辦理提存者,應附具委任書。」

 

在假扣押程序中,擔保提存是法院核准債權人聲請後的必要步驟,其目的是在保全債權的同時,保障債務人若因假扣押不當而受損害時,得以依該擔保金獲得補償,因此法律對提存程序與文件要求相當嚴謹,債權人必須嚴格依照規定辦理,不得任意省略或自行變更格式。

 

提存法第5條明定,擔保提存事件應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之提存所辦理,因此必須先確認本案的法院管轄權,再向其附設提存所辦理,若送錯法院將影響程序進行。

 

強制執行法第7條則規範執行法院的管轄,原則上以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為管轄依據,若不明則由債務人住所、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債權人可於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時選擇其中之一,且法院需在他法院管轄區執行時,應囑託該他法院辦理。

 

依提存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提存必須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並連同提存物(即擔保金)一併提交至提存物保管機構,如為清償提存還須附具提存通知書,這些文件格式均屬法定文件,必須完全依附式製作,切勿自行更動格式或省略欄位,否則可能遭退件無法完成提存,進而延誤假扣押執行。

 

提存費用方面,依提存法第28條第3項,每件擔保提存需繳納新臺幣五百元,屬固定規費,應於辦理時一併繳納。完成假扣押程序後,日後若符合條件要取回擔保金,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必須作成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附式六),且簽名或蓋章須與當初提存時相同,並附原提存書,若無法提出必要文件,則依施行細則第33條辦理公告,公告期間二十日,利害關係人可在期間內提出異議,公告方式包括張貼於法院公告處或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報紙,若期間內無人異議,則視為已提出必要文件,提存所即可發還擔保物。

 

接著進入假扣押執行的階段,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必須在收到假扣押裁定後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執行,逾期則不得再執行,若仍有需要,必須重新聲請假扣押。聲請時須備妥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假扣押裁定正本或核對無誤的影本、提存書正本及其他財產線索或證據,並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第1項及相關費用徵收標準預繳執行費,一般為執行金額的8‰,最低5000元以下免徵,雖然費用原則上由債務人負擔,但法院常命債權人預納。

 

假扣押執行由執行法院依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管轄,必要時法院會囑託他法院辦理,執行標的可以是不動產(如房屋、土地)、動產(如車輛、機械)、債權(如存款、應收帳款)等。執行處接到聲請後,會依裁定內容辦理查封,對不動產則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動產則由執行人員到場查封貼封條並製作筆錄,對第三債務人(如銀行)則送達禁止支付命令凍結存款。完成假扣押執行後,標的物雖被凍結但尚未變價,債權人須在本案訴訟勝訴並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變價取償。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

(相關法條=提存法第5條=提存法第8條=提存法第28條=強制執行法第7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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