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查債務人可供假扣押之財產有哪些?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調查債務人可供假扣押的財產,必須結合假扣押裁定這項執行名義,依法向稅捐、地政、監理、金融、勞保等機關調閱資料,並可配合法院依職權的調查權限共同進行,最終目的在於在假扣押執行中找到足夠價值的財產標的,以便後續取得終局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時,能夠直接進行強制執行並確保債權的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債權人若擔心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脫產,致使勝訴後無財產可供執行,可以依民事訴訟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將債務人的財產先行凍結,確保日後取得執行名義時能順利實現債權。假扣押的適用對象為金錢債權或可折算為金錢請求的債權,聲請時必須向法院提出具體理由,證明有保全必要,例如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的情事。

 

假扣押核准後,債權人即可持假扣押裁定(屬於執行名義之一)配合債務人基本資料(自然人為身分證字號,法人為統一編號),向各地國稅局及其他有關機關調閱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動產、存款、投資、薪資等,以便掌握可供執行的標的。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及相關行政規範,申請調閱財產資料時須檢附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可能包括確定判決、確定支付命令、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假扣押裁定、法院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書、公證法下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仲裁判斷及准許執行裁定等,並依申請書載明「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與正本相符,且債權確未受清償及該執行名義並未喪失執行效力,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切結語,否則需逐張核對影本與正本相符。

 

除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財產資料外,債權人還可以透過地政機關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向監理機關查詢汽機車登記、向金管會或金融機構查詢存款、基金、股票等資產,亦可向勞保局或債務人之雇主調閱薪資資料,這些程序有時需法院發函或裁定作為依據。依民事執行法第19條,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必要時,可以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向稅捐機關、其他相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除非受調查者為個人且有正當理由。

 

實務上,法院經常依債權人申請向國稅局、地政機關、不動產登記機關、金融機構發函調查,必要時亦會向保險公司、證券商等單位查詢債務人持有的保單與有價證券情形。此外,債權人自行蒐集財產資料也是重要途徑,例如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債務人擔任公司負責人的情況,透過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營業項目及資本額,或透過法院拍賣公告、動產查封紀錄間接掌握其財產狀況。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

(相關法條=民事執行法第19條=稅捐稽徵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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