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和解應如何領回擔保金?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和解後領回假扣押擔保金,分為訴訟中和解與訴訟外和解兩種途徑,前者依和解筆錄內容判斷能否返還,後者則需債務人書面同意或當場筆錄,兩者皆須嚴格依程序進行,債權人不可輕忽,以免錯失返還機會或導致訴訟延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事訴訟與保全程序中,假扣押是一項極為常見的制度,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於訴訟尚未確定之前脫產,使債權人未來取得勝訴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時,能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債權人於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若能釋明有保全必要,並依裁定提供相當擔保,即得聲請法院准予假扣押,將債務人財產暫時凍結。假處分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係爭之現狀之假處分及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假處分之聲請準用假扣押之程序。

 

由於假扣押對債務人影響甚鉅,法院基於權衡,通常會要求債權人繳納擔保金存入提存所,以防止濫用程序。此一擔保金於將來特定條件下,債權人得依法聲請返還。

 

然而,若當事人選擇以和解方式解決爭端,則擔保金之返還須依不同情境有所區別,概可分為「訴訟中之和解」與「訴訟外之和解」兩種途徑,兩者在程序與文件要求上各有不同,必須分別說明。首先,若係訴訟中的和解,意即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經協商達成一致,由法院製作和解筆錄,並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此時依提存法第18條第6款規定:「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提存人得聲請返還提存物。」換言之,若債務人於和解筆錄中明白表示對擔保金不主張權利,則債權人即可憑和解筆錄聲請返還擔保金;若和解筆錄內容是債務人完全承擔給付義務,則債權人更可全額取回擔保金。若屬於部分給付義務者,則須於和解筆錄中明載「對提存物不再主張權利」,否則將影響返還程序。

 

因此,在訴訟中和解時,最重要的是請法院當庭記明債務人同意返還擔保金的意思,以作為將來申請返還的依據。再者,若係訴訟外和解,即當事人並未透過法院審理程序達成和解,而是私下協議解決爭議,則債權人要取回擔保金,依據的法源在於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因此,債權人必須請債務人出具同意書,並檢附印鑑證明,以證明其真意表示;或者雙方共同至法院提存所作成筆錄,由債務人當場表明同意返還。

 

此類做法與訴訟中和解相比,手續相對繁瑣,因法院並未直接介入確認,故必須以正式書面文件或筆錄確保債務人同意之真實性。

 

除此之外,提存法第18條第8款亦規定,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債權人亦得聲請返還。若債務人願意到場表示同意,債權人即可據以辦理返還程序。

 

當事人和解後如何領回假扣押擔保金,須依和解性質判斷。若係訴訟中和解,最重要的是在和解筆錄中記載債務人是否完全承擔給付義務或是否放棄對提存物之權利,若有明確記載,債權人可憑筆錄直接聲請返還。

 

是訴訟外和解,則必須透過債務人出具同意書(附印鑑證明)或雙方共同至提存所作筆錄,以作為返還之依據。若債務人拒不出具同意書,債權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程序,先行催告債務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若逾期未行使,則得聲請法院裁定返還。

 

實務上,律師通常會提醒債權人,於訴訟中達成和解時,務必請求法官在筆錄中明載「債務人同意債權人領回擔保金」,以免日後返還程序受阻;若屬於私下和解,則應確保取得具法律效力的同意文件,避免爭議。法律設計此一區別,乃在於兼顧債權人返還擔保金的權利與債務人可能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避免債權人於假扣押濫用情況下輕易取回擔保金,使債務人權益受損。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提存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提存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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