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訴訟救助之當事人,假扣押或假處分也不用繳擔保金嗎?
問題摘要:
訴訟救助僅能免除或暫緩繳納裁判費,無法免除假扣押或假處分所需的擔保金。這是因為裁判費用係屬於國家徵收的費用,性質上與債務人權益無關,而假扣押擔保金則是保護債務人免於因保全措施所生損害,屬於程序正義與實質平衡的考量,因此法院無從以訴訟救助為由而免除。若債權人確有資力困難,僅能期待法院核定較低成數之擔保金,或依個案狀況裁量調整,而不會完全免除。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准予訴訟救助之當事人,在假扣押或假處分程序中是否免繳擔保金,必須區分「裁判費用」與「擔保金」的性質,並依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判例加以說明。首先,假扣押係針對金錢債權或可得為金錢請求之債權所設,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於訴訟終結前移轉或隱匿財產,使債權人日後取得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時,仍能有財產可供執行,通常表現方式為凍結債務人之不動產、動產或存款。假處分則用於非金錢給付之請求,例如物之交付、權利登記之維持或禁止特定行為等,其目的在於維護訴訟終結前的現狀,以避免強制執行不能或顯有困難,並且假處分之聲請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規定,準用假扣押相關之規定。兩者均屬「保全程序」,其共通特徵為暫時性、非終局性,最終仍需以勝訴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作為債權實現的基礎。
其次,關於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請求並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包括暫免或免除裁判費用之繳納。進一步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訴訟救助的效力擴張至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表示當事人在這些程序中,同樣得享有免繳裁判費用之利益。
然而,應注意此處所稱之「費用」僅限於裁判費與訴訟費用,而非包括債權人應供的「擔保金」。
最高法院23年度抗字第1192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謂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亦有效力,係指依同法第110條所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假扣押程序而言,依第110條第2款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雖有免供訴訟費用擔保之效力,但債權人於假扣押應供之擔保,係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供之,並非訴訟費用之擔保,自不在免供之列。」
訴訟救助的效力,雖可及於假扣押程序,但其僅及於「訴訟費用之擔保」,而假扣押所需繳納的擔保金,其性質並非訴訟費用之擔保,而是為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可能受損害所需。換言之,假扣押擔保金的功能,在於一旦債權人日後敗訴,該金額得供債務人請求賠償其因假扣押遭受損害之依據,屬一種「損害擔保」,與訴訟費用完全不同。
因此,即便當事人已准予訴訟救助,仍無法當然免除繳納假扣押或假處分所需的擔保金。實務上,法院對假扣押或假處分擔保金數額的核定,通常會依照聲請保全的金額及情況核定,一般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為標準,但也可能因情況特殊而調整。當事人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法院雖不會免除擔保金的繳納義務,但可能酌量核定較低比例的擔保金,以兼顧無資力當事人之權益與債務人之保障。
換言之,訴訟救助制度與假扣押擔保金之間,存在著法律上明確的區隔,不能混為一談,這也是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所一貫採取的立場。因此,當事人若獲准訴訟救助,仍應預作準備,假扣押或假處分的擔保金並非當然免除,只是在實務操作上有爭取降低金額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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