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能否降低擔保金?有什麼情形下能有法定優惠?
問題摘要:
聲請假扣押能否降低擔保金,取決於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或法院是否認為個案情形值得優惠。具體而言,(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二)勞動事件(工資、職災、退休金等);(三)災區受災民眾;(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5)特定交通事故被害人;均依法有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保障。若非屬上述情形,一般假扣押擔保金仍依實務慣例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惟法院仍可依職權,考量債權人經濟狀況、請求性質或社會公益,予以酌減。換言之,債權人在聲請假扣押時,如屬法定優惠案件,應於聲請狀內詳加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災害受害證明或勞資爭議性質證明,以利法院裁量減輕擔保金,達成保障自身債權而不致過度負擔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聲請假扣押能否降低擔保金」以及「有什麼情形下能有法定優惠」的問題,必須從假扣押制度的本質、法院核定擔保金之標準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優惠情形三方面來探討。假扣押的核心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的請求權,使其在訴訟確定前,避免債務人脫產、隱匿或移轉財產,以致債權人勝訴後卻無從實現。
假處分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係爭之現狀之假處分及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假處分之聲請準用假扣押之程序。
換言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非終局執行,而是暫時性的措施,其效果僅在於先行保全,至於債權人能否真正取得清償,仍須待將來有終局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確定支付命令、經強制執行力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方得據以執行。正因假扣押會限制債務人對其財產之處分自由,甚至可能導致債務人財產價值下降或商譽受損,因此立法上設有「擔保金」制度,以平衡雙方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明定,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得聲請假扣押。法院核准假扣押時,通常會命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以避免濫用程序,造成債務人財產不當凍結。一般情形下,實務慣例是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為擔保金比例,例如債權人主張900萬元債權,法院可能命其提存300萬元擔保。但對於某些案件,立法者考量債權人身分、請求性質或社會公益,特別設有優惠規定,使擔保金不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甚至免供擔保。
如個案權衡,如未成年人,因傷害休學且屬低收入戶,家庭經濟困難,法院認定擔保金僅須債權額十分之一即屬適當。這反映出法院會考量被害人實際經濟狀況及弱勢地位,減輕其負擔。再者,實務上亦有例外情形,法院可能不命供擔保,例如國家機關基於公共利益聲請假扣押,法院即可能認為毋須擔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85號民事裁定:「抗告人為未成年人現因上開傷害休學中,幾無謀生能力,又係低收入戶,有彰化縣社頭鄉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參,家庭經濟雪上加霜等受損害特殊情形,認抗告人為相對人供擔保之金額以相當於抗告人債權額之10分之1即50萬元為適當。」
特定事件設有擔保金優惠之規定
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假扣押是債權人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而向法院聲請將債務人財產暫時凍結的重要程序,通常法院會要求聲請人提出擔保金以避免濫用,實務上比例多在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這對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一方而言是一大負擔,因此立法者針對特定事件設有擔保金優惠之規定,使聲請人僅需提供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甚至在個案中法院可依情狀酌減,藉以兼顧債權保障與弱勢保護。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同於一般金錢債權,因為在判決確定前,尚無具體確定的分配額,而夫妻關係破綻時,債務人往往有脫產風險,若仍要求債權人提出完整證明,過於苛責,因此法院對「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的釋明標準,宜從寬認定,並給予擔保金比例優惠,並可放寬聲請人對於對方脫產釋明的要求。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0號民事裁定:「關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固準用民事訴訟法所定假扣押規定,惟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乃夫妻財產之清算與分割,係對其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債權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尚無具體確定之分配額,此與一般債權發生時即可確定其數額者,兩者性質未盡相符。就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倘債務人於夫妻關係發生破綻之際,有將財產隱匿等積極脫產行為,已具體呈現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不僅影響財產分割及清算之基準,如強令長期為婚姻生活犧牲、貢獻而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債權人,尚須待債務人持續處分其既有財產瀕臨至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異常至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在證據提出之負擔上,乃得認為已屬過苛者,非不得就該條項之「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排除性要件,為目的性之限縮,認於因債務人處分行為已有造成日後不能執行或有難以執行之低度風險者,即足當之,而就債權人以此要件之釋明,為較低度之要求。」
勞動事件:
勞動事件法第47條規定,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也規定,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及第3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的設計係基於勞工通常無法承擔高額訴訟成本,若仍依一般比例計算擔保金,將可能使勞工無力進行程序,進而失去債權保障的機會,因此透過法律明文規範,保障勞工即便在經濟弱勢狀態下仍能順利啟動假扣押程序,避免因雇主財產處分而落入權益難以實現的困境。
災區受災民眾
災害防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災民眾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立法理由即在於災民已經因天災或重大事故遭受財產與生活上的沉重打擊,若再負擔高額擔保金,將使其無法順利透過司法途徑保障權益,因此特別規範優惠比例,以體現社會救助與司法保障的結合。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車禍案件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基於犯罪被害人本身即處於弱勢,常需支付醫療費用、生活補助或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痛苦,若為了避免加害人脫產而聲請假扣押卻被迫繳交巨額擔保金,將無異於再次傷害被害人,因此法律特別給予擔保金的優惠比例,讓被害人能更有效率地透過司法保障自身利益。除此之外,在車禍案件方面,雖然法律並無專條規範,但實務上法院常依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與家庭經濟困境,酌情將擔保金降低至債權額的十分之一,因車禍受傷無謀生能力且屬低收入戶,考量其特殊經濟困境,法院認為減輕擔保金負擔符合比例原則與公平性,故僅命其提供債權額十分之一之擔保即可,這顯示在司法實務上,即便法律無明文規範,法院仍可基於保護弱勢的理念,適度減輕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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