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應如何處理取回擔保金?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撤回假扣押取回擔保金的途徑,主要可分為三類:第一,假扣押未執行即撤回者,直接依提存法規定聲請返還;第二,假扣押已執行,撤回並取得撤銷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檢附文件聲請返還;第三,債務人不願配合時,債權人可先行存證信函催告,俟逾期未行使權利,再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聲請法院裁定返還。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債權人都必須備齊文件,並注意時效,以免因程序瑕疵或逾期喪失取回權益。由此可見,撤回假扣押並取回擔保金,雖涉及一定程序,但法律已提供完整管道,債權人只要依規定操作,即能順利收回提存物,避免因保全措施轉為不利而造成自身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假扣押是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所適用的保全程序,債權人為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脫產,於取得確定判決後無從執行清償,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凍結債務人財產,法院通常會命債權人提供相當數額的擔保金,避免濫用程序造成債務人權益受損。

 

假處分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係爭之現狀之假處分及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假處分之聲請準用假扣押之程序。

 

惟假扣押或假處分僅屬暫時性措施,債權人日後若因情事變更、和解成立、或單純基於策略考量決定不再維持假扣押,則可以聲請撤回,隨之而來的重要問題便是如何依法取回擔保金。

 

依提存法第18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等規定,債權人辦理假扣押擔保金提存後,如有特定情形,即得聲請返還擔保物。最直接的方式,是債權人於假扣押執行程序尚未實施前即主動撤回聲請,依提存法第18條第3款明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即得請求返還提存金。若假扣押程序已進入執行階段,則需進一步完成撤回假扣押裁定程序,法院裁定撤銷確定後,債權人始得依此理由聲請返還。實務上,債權人如欲撤回假扣押,應提出撤回假扣押聲請狀,陳明撤回理由,並將正本向法院提出,副本自存;若因情勢急迫無暇遞狀,亦可直接至法院執行處製作撤回筆錄,以加速處理時效。若債務人已受假扣押查封,則債權人除須聲請撤銷裁定外,並可能須辦理撤回執行證明書,俾利取回擔保金。若債務人願意配合,出具同意書並附印鑑證明,則債權人即可檢具撤銷裁定確定證明書及債務人同意文件,逕向提存所申請返還,程序簡便。

 

倘若債務人不願配合,則債權人仍得循民事訴訟法第104條途徑辦理,即於訴訟終結後,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內容敘明如有損害請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並舉證,否則視為放棄,逾期不為行使,即可憑催告證明,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法院亦得依聲請通知債務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若債務人未於期限內提出證明,法院即應裁定返還擔保金。此種方式,即使債務人行蹤不明,亦可透過公示送達方式完成程序,避免因債務人怠於表態而使擔保金長期被凍結。

 

程序上,債權人辦理返還擔保金,通常須檢附原提存書,如原件遺失,則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聲請公告二十日後補發,始能聲請返還。其他必要文件尚包括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撤回執行證明書、債務人同意書(如有)、存證信函催告之副本及送達回證等,並填具「返還提存物聲請書」,向提存所提出。待法院審核無誤,裁定返還確定後,債權人即可憑裁定書至法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持憑至指定銀行提領。

 

值得注意的是,債權人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聲請返還,否則逾期提存物歸屬國庫,這是實務上常被忽略的時效限制。從法律政策角度觀察,撤回假扣押並非僅僅關乎程序選擇,更涉及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平衡。債權人既然於聲請時以擔保金作為對債務人保護的保障,則於撤回或裁定撤銷時,理應依法取得返還,避免資金長期遭凍結,影響其經濟活動。另一方面,透過催告或法院通知的程序,則兼顧債務人如有因假扣押受損害,可及時行使請求權,否則視為放棄,以免債權人不當長期被佔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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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提存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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