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假扣押或假處分欲求償,須舉證損失?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欲就假扣押求償,並非當然成立,仍必須舉證損害存在及因果關係。法律雖透過第531條將債權人責任設定為無過失責任,債務人仍不能僅憑抽象主張即獲賠償,而需提出確切證明,例如財產使用受限造成營業停損、信用受損導致貸款條件惡化等具體損害。若僅因敗訴確定而撤銷假扣押,則債務人需依民法侵權規定另行請求,舉證難度更高。換言之,債務人雖享有賠償請求權利,但若未能舉證損失,法院無法支持其主張。是故,在遭假扣押後,債務人若欲主張求償,宜詳實保存各種可能佐證的資料,包括營業報表、金融文件、往來合約、社會評價證據等,並及時聲請法院於本案判決中依第531條命債權人賠償,如此方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假扣押是一種典型的保全程序,主要適用於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在漫長訴訟過程中脫產,致使未來取得確定判決後無從執行,得聲請法院准許假扣押,以凍結債務人財產。

 

假處分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係爭之現狀之假處分及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假處分之聲請準用假扣押之程序。

 

假扣押或假處分的性質是暫時性措施,本身不直接解決權利歸屬,而僅在程序上凍結財產,等待終局判決出爐。然而,若債權人最終敗訴,或假扣押裁定因特定事由撤銷,債務人於此期間確實遭受財產凍結的不利益,此時債務人是否得請求賠償、是否必須舉證損害及其範圍,成為爭議焦點。

 

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假扣押裁定若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529條第4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後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及第530條第3項(債權人聲請撤銷)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此一規定賦予債務人法定請求權,且屬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即使無故意或過失,仍須負責。然而此並不表示債務人可以不必舉證,因為賠償請求的前提在於確有損害發生,且損害與假扣押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換言之,債務人雖無須舉證債權人的主觀過失,但仍須具體證明自己因假扣押而受損害,並且說明損害與假扣押行為之因果關聯。最高法院一再指出,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的損害賠償,並不以債權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債務人必須確實舉證自己因假扣押受有損害,否則法院無從判決賠償。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惟仍必須債務人確因假扣押受有損害,且損害與假扣押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者,始得請求賠償。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並不限於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類型始得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特殊侵權行為類型亦得適用,惟法院應於個案中具體審酌假扣押債務人是否確實因假扣押執行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判決)

 

債權人依第530條第3項聲請撤銷假扣押,法院據此撤銷後,債權人基於第531條即負賠償責任,惟仍需債務人能證明損害存在及因果關係。即便法律設置無過失責任,損害的發生仍需被害人舉證。至於損害範圍,主要分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財產上損害包括債務人資金受凍結無法運用所產生的利息損失、營運停滯造成的商機損失、信用受影響導致貸款利率上升或借款困難等。債務人應提出會計帳冊、銀行往來明細、契約文件或專家鑑定等資料,證明其因假扣押確實遭受經濟損害。非財產上損害則涉及名譽受損、信用受損或精神痛苦,民法第195條明定,若不法侵害名譽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並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此規範並不限於一般侵權,法院實務上亦認為可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第531條所涉特殊侵權類型。因此若債務人因假扣押而信用受損,遭社會或商業夥伴懷疑,造成商譽重大損害者,亦可主張非財產上損害,但仍需具體證明其影響程度,例如新聞報導、交易伙伴終止合作、信用評分下降等。實務上法院對於財產上損害多傾向認定,但對於非財產上損害則較為謹慎,往往要求債務人提出具體證據,否則不易獲准。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723號判決指出,民事訴訟法第531條所設賠償請求權,不以債權人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仍必須有損害存在,且損害與假扣押間具因果關係;67年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則指出,若假扣押僅因債權人敗訴確定而撤銷,屬事後情事變更,並非自始不當,不適用第531條,債務人如欲請求賠償,需回到民法侵權責任架構下,舉證債權人濫用程序或有過失,舉證責任更為沈重。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195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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