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裁定,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內容,提供擔保,才能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問題摘要:
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債權人須依裁定內容提供擔保,完成提存程序,備齊相關文件,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繳納執行費,並附上裁定書、提存證明及查封債務人財產之證明文件,方能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確保程序合法性、債權實現性及財產保全的有效性,從而實現債權人權利保障與司法秩序的協調,避免債務人或債權人因程序不完備而受損,維護強制執行法、提存法及假扣押假處分制度之整體效用與實務操作之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收到法院裁定後,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內容提供擔保,方得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的問題,涉及我國強制執行法與提存制度之運作程序及實務操作規範。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為保障金錢債權或可換算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在訴訟程序中防止債務人財產流失或隱匿,以致勝訴判決確定時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法院准許對債務人財產予以暫時凍結之程序,其目的是程序性保全而非直接實現債權。
假扣押程序可於訴訟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提出,法院僅同意暫時限制債務人對財產之處分權,並不授予債權人立即取得金錢或其他財產之權利,債權人最終能否實現債權,仍須依據取得之可供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經雙方當事人簽認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等,換言之,假扣押是保全措施,其效力在於防止財產流失,終局實現仍依賴訴訟結果。
假處分則主要針對非金錢債權,或為維持特定權利現狀、防止財產變動、保障債權人權益而設置,其程序準用假扣押規定,亦屬暫時性保全措施,目的在於限制債務人對特定標的物或行為之處分,並非直接授予終局執行之權利。
就提供擔保而言,依提存法規定,債權人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為聲請強制執行,需先辦理擔保提存程序,其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因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所可能產生之損害,提供金錢或其他形式之擔保,以符合程序公平及風險分配原則。
提存程序應備文件包括提存書、提存原因證明文件及依裁定所載之應供擔保金額,提存書需向法院購買一式二份,填明債權人姓名、住址並簽名蓋章,如委任代理人辦理,須附委任狀及印章,並明示代理權範圍。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則包括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正本或影本,依提存法第5條規定,擔保提存事件應向本案訴訟已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辦理,提存程序完成後,債權人得持提存證明及裁定書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需提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書狀,書狀應載明當事人姓名與地址、聲請事項、執行名義、執行標的物及其所在地、事實及理由、受理法院及聲請日期,並附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提存證明及查封債務人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涉及數法院管轄時,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聲請執行時,應依請求金額繳納執行費,以千分之八計算,繳納後法院即可受理聲請,並展開查封、扣押或其他強制措施。聲請書狀應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規定,清楚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資料、請求實現之權利、執行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及其他相關事項,以保障程序正義並利於法院審查。
實務上,債權人於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未提供裁定所要求之擔保金,即不得進行強制執行,因為擔保制度一方面保障債務人權益,防止債權人濫用強制執行程序造成不當損害,另一方面亦符合強制執行法程序正義及法院對財產保全之監督職責,若未依程序提供擔保,法院將不予受理執行聲請。
完成提存及聲請程序後,法院依聲請書狀及附具文件審查無誤,將會核准執行,包括查封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並依執行程序實施,債權人方能依終局執行名義實現其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僅為暫時性保全,其效力不等同於終局判決,因此債權人必須持有效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依規定提供擔保,以合法程序取得法院認可後,始得對債務人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及其他強制措施。
實務上,法院對提存及擔保金額之認定,會依裁定所載金額及債權性質、可能風險進行調整,並督促債權人完成所有必要手續,以確保強制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債務人權益不受不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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