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與假處分執行競合時,應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若債務人同一財產同時涉及假處分與假扣押,且假處分實施於先,假扣押於後,而假扣押債權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先取得可供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並聲請法院對該標的物為終局執行時,則先行假處分之效力不能阻卻法院依法對該財產進行終局執行,即終局執行優先原則成立。換言之,即使假處分先行設置,若後行假扣押債權人已依法取得可執行之名義,其終局執行仍具優先效力,法院可依執行程序強制實現債權。假扣押與假處分執行競合時,應依據保全在先者優越原則及終局執行優先原則,先行假處分或假扣押債權人若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得依執行名義請求實現標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扣押與假處分執行競合問題,向來是我國強制執行法及相關土地登記制度中極為複雜且實務上常見的議題。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在長期訴訟程序中得以實現,避免債務人因財產轉移、隱匿或其他原因導致勝訴判決確定時無可執行財產而聲請法院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暫時凍結的制度,其適用範圍主要限於金錢債權或可換算為金錢請求之債權,透過假扣押程序,債權人可以於訴訟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取得法院准許,暫時限制債務人對特定財產的處分權,以確保未來可能的執行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假扣押本身僅為暫時性保全措施,並非終局執行,其效力在於保全而非實現債權,債權人若欲最終實現債權,仍須取得可供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包括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經雙方當事人簽認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等,換言之,假扣押並不直接給予債權人立即取得金錢或物權之權利,而是為未來可能的終局執行提供財產保障,因此在法律上,其作用屬於程序性保全,而非實體權利的實現。
與此相對,假處分則為對於非金錢債權或特定權利之暫時性限制或保全,通常用於防止債務人處分特定標的物或妨害債權人權益,無論是假處分或假扣押,其共同目的是保全債權,但兩者適用對象與程序設計有所不同,假處分債權人可於必要時請求法院命債務人履行特定行為或禁止特定行為,而假扣押則主要為限制財產處分及保障將來金錢債權之實現。
對於假扣押與假處分執行競合之處理,我國實務普遍採取兼顧查封及終局執行優越之原則,此一原則可由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7條、128條第2款之規定看出,實務認為,若債務人同一財產同時涉及假處分與假扣押,且假處分實施於先,假扣押於後,而假扣押債權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先取得可供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並聲請法院對該標的物為終局執行時,則先行假處分之效力不能阻卻法院依法對該財產進行終局執行,即終局執行優先原則成立。換言之,即使假處分先行設置,若後行假扣押債權人已依法取得可執行之名義,其終局執行仍具優先效力,法院可依執行程序強制實現債權。
反之,若假處分債權人先取得可供終局執行之名義,則其可直接依執行名義請求實現該標的物,包括依確定判決申請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對於假扣押債權人所實施之後續查封或假處分,若有與前者不相容之部分,其效力即歸於消滅,此即保全在先者優越原則。亦即,先行假處分債權人取得終局執行權利後,對後行假扣押之執行效力具有排他性,而後行假扣押或假處分債權人則不得對前述權利構成干擾或阻卻。
另一方面,若假扣押債權人先行對標的物查封,而假處分債權人後行設置假處分,且後行假處分債權人取得終局執行之名義,則後行假處分所載之執行內容如妨害先行假扣押之執行效果,對於假扣押債權人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假處分雖後取得執行名義,其效力不得侵害先行假扣押之保全效果,反映保全措施對於財產保全先後順序的尊重及優先保障。
在此過程中,法院於執行程序中需兼顧各債權人權益,避免保全措施相互衝突而導致債權無法實現,故在實務操作中,法院會依據執行名義之先後、保全措施之先後及執行標的物之性質,判斷各債權人權利之優先次序,確保既有假處分或假扣押債權人之權益不被無理排除,同時維護終局執行程序之秩序。
司法院曾於82年5月10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5333號函明示,假處分與假扣押之競合,應兼採查封及終局執行優越之原則,假處分在先而後行假扣押,若假扣押債權人已就其保全之請求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則法院可依此進行終局強制執行,不受先行假處分影響;若假處分債權人先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則可依該名義請求實現其請求權,包括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對後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不相容之部分,其效力歸於消滅。內政部曾擬修正土地登記規則於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後段增列「並檢具法院查復無其他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之文件者」,倘若通過,將可能使先行取得確定判決之假處分債權人無法依判決申辦登記,與學者通說及最高法院見解不符,容易形成無法實現權利之僵局。
故實務見解主張,應尊重保全執行在先者優越原則及終局執行優先原則,以確保各債權人依其先後順序及已取得之執行名義得以實現其權利,而不致因程序設計不當而喪失財產保全及執行利益。此制度安排不僅保護債權人利益,避免財產因程序拖延或操作不當而流失,也確保強制執行法及土地登記規則運作之合理性,使假扣押與假處分制度在實務上得以發揮其應有之保全及保障效果,並維護司法秩序及財產處分程序之穩定,對於防止債務人不當轉移財產或躲避債務具有實質意義。
實務操作中,法院對於同一標的物涉及多項假處分及假扣押,會依據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先後、保全措施之先後及執行標的物之性質,合理分配執行權利與順序,以避免衝突並確保各債權人利益,即保全在先者優越原則與終局執行優先原則兼顧之原則,以維護假處分與假扣押制度之實際效用,使債權人得以實現其合法請求,確保財產保全及終局執行程序之協調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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