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或假處分所為之查封封條能否隨意除去或遮掩?
問題摘要:
假扣押或假處分所為之查封封條,性質在於維護法院裁定效力並向外界公示,依法不得隨意除去或遮掩。債務人如認為封條張貼位置不當,應透過正當法律途徑向法院表達,而非私自移動或毀損。此規範一方面保障債權人權益不致落空,另一方面維護司法權威,確保強制執行程序之公正性與嚴肅性。換言之,封條一旦貼上,就不是單純的紙張,而是法院強制力的象徵,任何人不得恣意破壞,否則將面臨民事與刑事的雙重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就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為防止債務人於訴訟期間脫產或隱匿財產,致使勝訴後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得聲請法院裁定先行凍結債務人財產之程序。假處分則針對非金錢債權,例如物之交付、行為或不行為請求,為維護爭議標的之現狀,使將來強制執行得以實現,法院依債權人聲請作成裁定,禁止債務人變更現狀或為一定之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假處分之聲請準用假扣押之規定,故在執行方法上亦準用有關查封之規範。
查封是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時最具象徵性的措施,動產查封依強制執行法第47條,須由執行人員施行占有,並以標封、烙印、火漆印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方法加以標示,必要時得併用。至於不動產查封,依同法第76條,應由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揭示、封閉或追繳契據,並通知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這些封條或標誌,皆是法院公權力施加的效力表徵,其目的在於向社會公示該財產已受司法機關處分,禁止任何人違反或破壞此一狀態。
依強制執行法第136條,假扣押之執行準用有關動產、不動產之執行規定;依第140條,假處分亦準用假扣押及其他執行規定。因此,無論是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時所貼設或施加之封條、揭示,均屬法定程序之一部分,具有公示力與法律效力。問題在於,債務人或其他人是否可以隨意撕去、移除或遮掩封條?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第139條明定:「損壞、除去或污衊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由此可見,法院執行人員於假扣押或假處分所貼之封條,性質上即屬於「封印」或「查封標示」,任何人不得恣意損壞、撕去、移置或以遮掩方式規避其效力。若有此行為,不僅屬於民事程序之違反,將來法院可命其恢復原狀,亦可能觸犯刑事責任,遭受刑法處罰。
實務上,查封封條的張貼位置,法院通常會參酌債務人及現場情形,例如不動產若為住家,法院多會貼於門口或其他顯眼處,以達到公示效力。然而若債務人不希望封條貼於過於明顯位置,例如擔心影響營業或生活,應在查封執行時在場,向執行人員表達意見,法院在程序允許下可適度調整張貼位置,但不得因此損及公示效力。若債務人未在場而事後不滿意,亦不得擅自撕除或移動封條,只能透過向法院提出聲請或申訴,請求變更標示方式。若債務人逕自撕去封條,或用物品將封條遮掩,使第三人無法辨識財產已遭查封,不僅妨害法院執行程序,更將構成刑法第139條之違法行為,負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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