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或假處分有期限嗎?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或假處分並沒有法律上固定期限,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當然失效。只要債權人未撤回聲請,裁定持續有效,除非債務人提出撤銷聲請並經法院裁定撤銷,或保全原因消滅、債權人敗訴確定,方能終止。此設計既保障債權人不因時間拖延喪失權利,又給予債務人透過程序爭取解除的機會,達到訴訟上權益平衡的目的。

律師回答:

假扣押與假處分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均屬於保全程序的一環,其目的在於避免債務人於訴訟或裁判未確定之前,將財產轉移、隱匿或毀損,致使債權人即便獲得勝訴判決也難以實現權利。假扣押是針對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債權,債權人可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法院裁定凍結債務人之財產,以便將來取得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時得以執行。假處分則是針對非金錢債權,例如物之交付、權利登記維持或禁止變更現狀的情況,聲請法院裁定以維持爭議狀態,避免將來執行不能或顯有困難。兩者之性質均為暫時措施,並不直接解決實體爭議,而是透過凍結狀態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將來實現(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32條)。

 

問題在於,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裁定是否有固定期限?

 

若債權人長期未採取任何行動,該裁定是否會因時間經過而當然失效?依我國法制與實務見解,答案是否定的:假扣押或假處分並無當然期限,僅能因法定原因而撤銷或失效。

 

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530條明文,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本案敗訴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若本案尚未繫屬,債務人亦得聲請命假扣押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債權人若逾期未起訴或未遵守特別規定者,法院得裁定撤銷假扣押。例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案件,若債權人未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起訴,債務人即得聲請撤銷假扣押。

 

換言之,法律設計中並無所謂「假扣押自動消滅的期間」,而是透過程序上的撤銷聲請機制來平衡雙方權益。至於假處分,依同法第533條,因其準用假扣押程序,適用相同規定,僅在保全之目的或原因不存在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

 

最高法院判例亦多次強調此點,例如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489號、17年抗字第282號判例均指出,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一經作成,除非有撤銷原因,否則不得自由停止或消滅,並無當然失效之制度。又最高法院44年台上1328號判例說明,假扣押之執行係以查封為開始,至標的物脫離保全處分(如撤銷或交付執行)時方為終結,並非查封完畢即結束,這顯示保全裁定具有持續效力。從制度設計觀察,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並非臨時期限屆滿即失效,而是持續有效直至有撤銷或變更之原因出現。這是為了避免債務人僅憑拖延或等待即可坐視保全措施自然消滅,導致債權人權益無法保障。

 

因此,若債務人認為長期凍結造成權益受損,應積極行使撤銷聲請,例如主張債權不存在、已清償、或債權人敗訴確定等,方能解除保全。實務上,若債權人於假扣押裁定後未起訴,債務人即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若債權人逾期不為起訴,債務人再聲請撤銷,即可解除假扣押。至於已繫屬之案件,則應待判決確定後,由敗訴結果導致撤銷。由此可見,假扣押或假處分制度,重點在於「撤銷事由」而非「時間限制」。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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