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債權人獲勝訴判決確定,債權人如何領回擔保金及實現權利?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基於制度平衡需預先繳納擔保金,法院依比例裁定後始准許假扣押;待債權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或其他具執行力文書後,債權人得提出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或和解、調解筆錄等文件,填具聲請書並繳回原提存書,向提存所申請返還擔保金;若原提存書遺失,則須公告二十日;聲請返還時效為十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假扣押是一種暫時性的保全措施,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於訴訟進行期間脫產或轉移財產,以致債權人即便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也無法順利實現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之規定,債權人如有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得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法院准許假扣押,將債務人之財產先行凍結。

 

假處分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係爭之現狀之假處分及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假處分之聲請準用假扣押之程序。

 

惟因假扣押或假處分可能對債務人財產使用、經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為避免債權人濫用此程序,法律要求聲請人必須提出相當擔保金。法院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得裁定准許假扣押,此即為擔保金制度的本旨。

 

然而,債權人如在本案訴訟中最終獲得勝訴判決並確定,則假扣押所欲保全的債權即告獲得實體確立,債權人自得依據勝訴判決等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此情況下,債權人即無繼續供擔保之必要,得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

 

依提存法第18條規定,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多種情形可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其中包括「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以及「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即當債權人獲得確定勝訴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並具有執行力時,均可聲請領回擔保金。債權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時,應檢具相關文件,包括各審判決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若係支付命令確定,則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若係和解、調解成立,則應提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具有確定判決效力之文書。至於返還程序,債權人需填具「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併同前述證明文件向法院提存所提出,並繳回原提存書;如原提存書遺失,則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須聲請公告,公告期間為二十日。若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得由法院裁定返還。

 

提存法第18條另規定,債權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則提存物歸屬國庫,這意味著債權人雖取得勝訴判決,仍須在十年內完成返還程序,以免權利喪失。債權人取回擔保金後,若債務人仍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即可依據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或其他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得請求法院調卷將假扣押標的物移送拍賣,由拍賣所得之價金清償其債權。在這個階段,假扣押轉化為實質上的強制執行,債權人得以透過拍賣程序,實際取得金錢清償,完成權利實現。

 

另一方面,若債務人在訴訟中與債權人達成和解、調解成立,且明確承認債權,法院筆錄中如記載債務人同意債權人領回擔保金,亦得直接聲請返還,無需再待判決確定。值得注意的是,假扣押之擔保金設計,原是為了防止債務人遭受不當損害而設,若最終證明債權人請求確有正當性,則繼續占用債權人資金即失去正當理由,因此法律明定債權人得據勝訴判決領回提存物。

 

同時,若債權人於返還擔保金前,債務人已依判決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債權人仍可依本案結果聲請返還,法院僅會審酌債權是否全部獲償而決定返還與否。至於債權的實現,則須進一步聲請法院依執行名義調卷拍賣假扣押標的物,由拍賣價金填補債權,或由債務人依和解、調解履行給付義務,完成最終的清償。如此,假扣押制度始能在兼顧雙方利益的前提下,發揮其保全與保障的功能,確保債權人不致於因漫長訴訟過程而徒勞無功,並在勝訴確定後順利收回擔保金與實現其正當權利。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擔保金-提存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提存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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