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金如何辦理提存?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金,必須依照提存法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提存,聲請人應備齊文件、完成繳納與收據繳回等步驟,方能完成擔保程序。該制度兼顧債權人保全請求之必要與債務人財產權保障之平衡,確保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雙方權益之維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均涉及法院裁定命債權人提供擔保金以保障債務人權益,其程序核心即在於提存制度之運用。所謂假扣押,係債權人基於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於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法院裁定凍結債務人財產;假處分則適用於非金錢債權之保全,避免債務人變更現狀或毀損標的,影響將來強制執行;假執行則係於判決尚未確定前,為防債務人利用上訴拖延,准許勝訴一方得以提前執行。三者雖性質不同,但法院均可能要求債權人供擔保,以補償債務人因保全或提前執行所生損害(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33條及第392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亦可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若債權人確無資力,法院得許由管轄區域內有資產之第三人具保證書。

 

換言之,擔保金並不限於現金,亦可透過其他形式辦理,但最常見仍為現金或國庫接受之有價證券。擔保金之繳納,必須依「提存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首先,聲請人須向法院售狀處購買「提存書」一式二份,詳載提存人基本資料、擔保金數額、提存原因、法院裁定案號等事項,並附具裁定書正本或影本。若提存物為現金,須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若為有價證券,則須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

 

再附上貼足郵資的信封一個,供提存所日後寄送通知之用。提存人填妥文件後,持至法院提存所,提存所審查後會開立繳款書,聲請人再依指示至法院指定之行庫繳納金額,完畢後將收據送回提存所,提存所即正式辦理收存,並核發收據或證明文件。

 

依提存法第9條,提存書應記載八項要件,包括提存人之姓名住址、代理人資料、提存物種類金額、提存原因、受取權人資料(如屬清償提存)、命供擔保法院名稱案號、提存所名稱及日期等。

 

第10條規定,提存物保管機構收清提存物後應作成收據聯單,連同提存書送交法院提存所,提存所審核合格後,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之旨,一份留存,一份交還提存人。若為清償提存,並應將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若程序不合,提存所得命補正或限期取回,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歸屬國庫。

 

依施行細則第20條,聲請提存應附具七類文書:其一為提存書;其二為清償提存所需之提存通知書;其三為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申請書;其四為繳納提存費之證明;其五為提存原因證明文件,若為擔保提存須附法院裁判書;其六為法人或團體代表人資格證明;其七為委任代理人辦理時之委任書。若文件不齊全或填寫不當,提存所將命補正,否則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的擔保金,均透過提存所依法定程序繳納。其目的不僅在於保障債務人免於濫用保全或提前執行所致之損害,更是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程序上利益的機制。

 

法院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時,會視請求金額與債務人可能受害程度,核定一定比例之擔保金,債權人僅在完成提存程序後,裁定方能生效。若債權人敗訴或保全裁定撤銷,債務人得依法聲請返還或請求損害賠償,則以該擔保金作為給付來源。因此,辦理提存程序實為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制度運作之核心,債權人若未依規定提存,裁定即無從執行。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擔保金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提存法第9條=提存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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