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會轉讓會份,可以自己一個人作決定嗎?有人沒有繳會費該如何處理?

02 Apr, 2024

問題摘要:

合會作為一種財務合作和互助機制的重要性,並確保了其運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關於合會即互助會成員間的權利和責任,民法中關於會籍轉讓和成員責任的相關條款。旨在確保合會的公平運作和成員間的平等對待,同時也保障了成員的權益。會員不能未經其他會員同意擅自轉讓其會籍,且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有責任按時支付應付款項給未得標的會員。如果他們未能按時支付,則未得標的會員有權要求一次性支付所有應付款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合會仰賴各會員每其固定繳交的會費而為運作,由發起的會首邀集兩人以上的會員,約定每月交付的會款數額與標取合會金的契約,而會首可取得首期的合會金,其餘各期就由其他會員標取,由出標金額高者得標,得到該期的合會金。

 

會份轉讓的規定(民法第709條之8第2項)

 

這項規定指出,合會的會員如果想要轉讓其會份給他人(包括會首),必須得到會首及全體會員的同意。如果未獲得此同意,該轉讓行為是無效的。這樣的規定保障了合會內部的民主決策過程,並確保所有會員的利益都被考慮。

 

依民法第709條之8第2項「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即合會的會員,若未經會首及會員全體的同意,擅自轉讓自己的會份予他人者,不生轉讓會份之效力。

 

因此,將會份轉讓給會首時,應取得全體會員之同意。否則不生轉讓會份之效力。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的責任(民法第709條之9第1、3項)

當合會因為會首破產、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運作時,這些條款規定了會首和已得標(即在某個時期內獲得金額分配權利的會員)的會員應如何處理他們應支付的會款。具體而言,他們需要在每一個標會期日均勻地支付應付款項給未得標的會員。如果他們延遲支付,且累計遲付的金額達到兩期總額,未得標會員則有權要求一次性支付所有應付款項。

 

另,再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1、3項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的會員。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的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的數額已達2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依此規定,會首及已得標會員仍應按每屆標會期日,分期給付各期會款,但如有遲付之數額達2期總額時,喪失分期利益,未得標會員得請求給付全部會款。 

 

上開條文在法律上提供了對合會成員的保護,確保在合會運作過程中,所有會員的財務責任和權益都受到平等的考慮。此外,這也體現了合會作為一種互助金融模式,其運作依賴於成員之間的相互信任和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709-8條=民法第70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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