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裁定內容為何?假扣押應向哪個法院聲請?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裁定及聲請程序,既是保全債權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程序中維護雙方權益的機制,債權人必須依管轄法院提出聲請,取得裁定後,才能進一步依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產,完成保全目的,而債務人則享有提出反擔保及異議的權利,整個程序需兼顧保全效果、隱密性及程序正義,確保假扣押制度在民事保全中發揮其應有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扣押制度在民事保全程序中扮演極其重要的角色,其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未來得以實現債權,防止債務人因財產隱匿、轉移或其他脫產行為,導致勝訴判決確定後無法有效執行。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針對金錢債權或可轉化為金錢請求之債權,於起訴前或訴訟進行期間,聲請法院准許先行凍結債務人財產的程序。

 

假扣押本身是一種暫時性的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僅意味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暫時凍結,而債權能否最終實現,仍須仰賴取得可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等。假扣押裁定的內容通常包括當事人人別欄,記載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基本資料,並說明本案訴訟事件及假扣押之聲請理由,例如債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財產。

 

主文部分則明確載明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的範圍,通常規定債權人在提供擔保金額後,可扣押債務人財產至債務人所欠債務的範圍;同時主文亦會載明債務人可提供反擔保後,申請免除或撤銷假扣押之程序,以保障雙方權益。理由欄則說明法院裁定的法律依據及准許假扣押的理由,包括債權成立的事實基礎及防止債務人脫產之必要性。

 

假扣押的聲請法院可分為裁判管轄與執行管轄,裁判管轄是指審查是否同意假扣押聲請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規定,假扣押聲請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本案管轄法院通常指債權人就雙方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的第一審法院,如訴訟已進入第二審,則可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則視債務人住所、擔保物所在或登記地而定,兩者均可管轄假扣押聲請案件。

 

執行管轄則依據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後,欲查封之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若標的所在地不明,則由債務人住所、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程序上,債權人須先聲請假扣押裁定並取得准許後,方可依此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以查封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的程序特性決定了其審理及執行過程中需兼顧隱密性與程序正義。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的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進行,以維持隱密性,防止債務人因提前得知假扣押而轉移或隱匿財產。

 

對於債權人提起假扣押抗告或債務人針對准許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法院亦需依程序分情況處理,債務人對准許假扣押提出抗告時,法院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而債權人對駁回假扣押提出抗告時,法院可依一般裁定程序及職權斟酌是否給予陳述意見,以平衡程序正義與保全效果。實務上,假扣押聲請書需載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基本資料、債權內容、債務人財產概況、聲請理由及相關證據,法院受理後,如認為有保全必要,會裁定准許,並規定債權人應提供擔保金額以防損害債務人利益,債務人亦可提供反擔保申請撤銷或免除假扣押。

 

在執行階段,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向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依裁定查封、扣押債務人財產,並通知債務人,若債務人未提供反擔保或未提出異議,查封將持續有效,直至取得終局執行名義或撤銷假扣押。假扣押的法律基礎來自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目的在於預防債務人財產流失,保障債權人權益,同時兼顧債務人程序權益與財產保障。

 

法院在裁定過程中,會審查債權成立之證據、債務人財產狀況、假扣押之必要性與比例是否合理,確保裁定合法、公正及具可執行性。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注意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債權成立及債務人財產可能流失之虞,並依管轄法院提出裁定聲請,取得准許後方可進行查封。債務人若認為假扣押裁定不當,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規定提出抗告,法院將考量程序正義與隱密性,決定是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聲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強制執行法第7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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