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是否被銀行轉讓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
問題摘要:
確認銀行是否將債權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涉及法律依據、聯徵中心資料揭露、債權轉讓通知及契約審查等多個環節,債務人應依循法定程序,取得充分資訊,正確辨識債權持有人,以合法方式履行清償義務,保障自身法律權益及信用紀錄,並避免因錯誤清償或未清償而引發後續法律爭議。
律師回答:
債權轉讓問題,尤其涉及銀行將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是現代金融實務中常見的議題,對於債務人而言,確認自己是否須向資產管理公司清償債務,首先須明確理解債權轉讓的法律依據、程序及資訊揭露方式。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原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並享有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的權利,依民法第294條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債權之性質或當事人特約不得讓與者,不在此限。債權轉讓的效力原則上,需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債務人,讓債務人知悉債權已移轉,債務人始須向受讓人清償,債務人知悉債權移轉前向原債權人清償,對債務人仍具有法律效果,債權轉讓不需債務人同意,且通知可採口頭或書面方式完成。
實務上,銀行將債權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時,若已辦理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即須改向資產管理公司清償債務,且該債權所附之擔保權利及其他從屬權利,亦隨債權轉讓而移轉至資產管理公司,若債權已有執行名義,受讓人得持執行名義依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如對執行方法、命令或金額有異議,得依法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聲明,並請求閱覽卷宗以確認執行依據。對於債務人而言,要確認是否被銀行將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可先行取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所提供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依實務運作,資產管理公司在承接銀行債權後,應向聯徵中心報送債務人清償資訊,包括債權受讓日期、原債權人及受讓人資訊,並揭露於債務人信用報告中,債務人可藉此查知債權是否已由銀行轉讓。
值得注意的是,若資產管理公司僅受銀行委託代為催收,並未取得債權本身,則不構成債權轉讓,債務人仍須向銀行清償,對債務人而言,確認資產管理公司是否為真正受讓債權人,可要求該公司提供債權讓與契約或債權轉讓通知,確認其持有債權之合法性及範圍。
此外,銀行債權是否可轉讓,須檢視債權性質及雙方契約約定,若債權性質屬可讓與,且契約未特別約定不得轉讓,銀行即可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包括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不得拒絕向受讓人清償;若債權性質或契約約定禁止轉讓,則債權不得轉讓,債務人亦不須向資產管理公司清償。實務操作上,債務人接獲資產管理公司要求清償債務通知時,應先要求提供書面債權轉讓證明或法院公文,如確認債權確已轉讓且受讓人持有合法債權,債務人即須依法向資產管理公司清償,否則可能面臨債權人強制執行或信用不良紀錄之影響。
在確認過程中,債務人亦可透過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查詢自身債務及債權人變更紀錄,確定是否存在債權轉讓及受讓人資訊,以避免向非真正債權人重複清償。同時,債務人若對資產管理公司所主張債權有爭議,例如金額、利息計算或履約期間,應及早向資產管理公司提出異議,並保留書面往來紀錄,以利日後可能提起異議訴訟或申請法院協助調解。
綜上所述,確認是否被銀行將債權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應採取以下步驟:一、債務人可向聯徵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確認債權是否揭露已由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二、向資產管理公司要求出示債權轉讓契約或通知書,以證明其合法持有債權;三、檢視原銀行貸款契約,確認是否有債權不可讓與之約定;四、若確認債權已合法轉讓,債務人即須改向資產管理公司清償債務,並注意履行期限及方式;五、若債務人對債權金額或利息計算有異議,可依法向受讓人提出,必要時透過法院或消費者保護機制協助處理。在整個過程中,債務人須注意保存所有書面資料及往來文件,包括銀行原契約、催收通知、債權轉讓契約及法院文件,以便日後必要時作為法律依據。
此外,債務人應留意債務清償資訊對信用紀錄之影響,若資產管理公司已報送聯徵中心,逾期未清償可能造成信用不良,影響未來貸款及信用卡申請,因此及早確認債權轉讓事實及清償義務,對債務人財務管理與信用維護極為重要。
進一步而言,債權轉讓涉及原債權人、受讓人及債務人三方利益,法律設計上以通知債務人為核心,使債務人明確清償對象,避免重複清償及法律爭議。債務人應確保受讓人確實持有合法債權,並於清償時保留證據,如收據、匯款憑證或銀行轉帳紀錄,以確保履行義務受法律保護。
同時,債務人可透過消費者金融相關機構或法律諮詢,了解自身權利及受讓人債權範圍,以正確履行清償義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信用損失。倘若債務人發現資產管理公司未依法定程序通知債務人或提供債權轉讓證明,債務人可依法主張仍以原銀行為清償對象,並保留對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催收行為之法律追訴權,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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