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糾紛未確定前,會被凍結金融帳戶嗎?
問題摘要:
在金錢糾紛尚未確定前,單純的糾紛並不會導致帳戶自動被凍結,必須經過債權人聲請、法院審查並裁定核准假扣押,才會產生凍結效果。至於債務人的救濟,法律亦提供平衡機制,首先,假扣押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金錢請求的實現,所以法院在裁定中通常會明載「若債務人提供相當金額擔保,即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換言之,債務人可以繳納相當金額的擔保金,或提供其他法院認可的擔保方式,藉此解除帳戶凍結或避免財產受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金錢糾紛尚未確定前,債務人是否會被凍結金融帳戶的問題,必須先釐清法律上「凍結」的性質與依據,因為一般人常以為只要有人主張欠款,銀行帳戶就會自動被凍結,其實並非如此。原則上,債權人僅憑主張或單方認定並不能直接請銀行凍結債務人的帳戶,必須透過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經核准,才有可能發生所謂金融帳戶被凍結的狀況。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及第523條規定,債權人對於金錢請求或可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若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這個假扣押的本質是一種保全程序,也就是在本案實體審理結果尚未確定之前,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以避免其在訴訟期間脫產、隱匿或轉移財產,使債權人日後即使勝訴也無法實現債權。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判例意旨參照),或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意旨參照)。
所謂「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指債務人可能因浪費財產、增加負擔、處分財產、將財產轉移、移住遠地或逃匿,導致資力不足以清償債務,甚至在經債權人催告後仍堅決拒絕履行,而現存財產已經不足清償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法院才可能認定有必要裁准假扣押。假扣押獲准後,債權人可以憑裁定聲請執行,執行法院會將債務人名下銀行存款帳戶凍結,禁止提款、轉帳或異動,等同暫時扣押該筆存款作為將來清償的擔保。
因此,在金錢糾紛尚未確定前,單純的糾紛並不會導致帳戶自動被凍結,必須經過債權人聲請、法院審查並裁定核准假扣押,才會產生凍結效果。至於債務人的救濟,法律亦提供平衡機制,首先,假扣押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金錢請求的實現,所以法院在裁定中通常會明載「若債務人提供相當金額擔保,即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換言之,債務人可以繳納相當金額的擔保金,或提供其他法院認可的擔保方式,藉此解除帳戶凍結或避免財產受限。
其次,債務人亦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請求法院限期債權人提起本案訴訟,因為假扣押僅為暫時性措施,若債權人遲遲不提起訴訟,將使債務人財產長期受限制,有失公平,因此債務人有權要求法院命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起訴,否則假扣押將被撤銷。
由此可知,金融帳戶的凍結並非隨意發生,而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債權人必須提出具體事由,法院也必須經過審查才會裁准,而債務人則可透過提供擔保、主張救濟等方式保護自身權益,因此在金錢糾紛尚未確定前,是否會被凍結帳戶,端視債權人是否積極聲請假扣押以及法院是否認定有必要核准,並非單方面就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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